印度视野:在线维护品牌

作者: Essenese Obhan 和 Taarika Pil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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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生成内容和电子商务平台的传播,以及网络流量的竞争导致了需要新的策略去监控第三方在线商标的使用。

诽谤商标权人和产品的误导性评论和不赞同的转发信息在网络上自由发布,但所有权人的控制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平台在商标侵权和诋毁产品行为中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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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enese Obhan

诋毁产品和诽谤:2013年,印度消费品公司Parle因为一条包含了声称其流行饮料Frooti受到了污染的虚假信息起诉了Facebook、Twitter和谷歌。法院同意授予Parle临时救济措施,要求谷歌和Facebook屏蔽涉及相关问题的网站和内容。

但是,如何在品牌所有者的声誉和平台中介的监控困难之间划一条界限呢?

一个解决办法是瞄准可以控制内容传播的平台中介。首先,可以发出通知并要求撤销信息,平台中介不会因为遵循法院命令而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平台中介明知并自愿发布诽谤内容,可以起诉该等平台。但是,起诉平台中介推广或发布了诽谤内容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确实认定了不能仅仅因为平台中介发布了侵犯性内容的一个投诉而起诉它。

法律立场:2000年《信息技术法案》对中介机构进行规制,并免除它们在特定情形下发布第三方内容的责任(第79条)。在中介机构仅仅只发布内容而不创造或修改内容时,可以适用安全港保护。该法案规定中介机构对于共谋、教唆、协助或诱导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尽职调查对于中介机构来说是不可避免的。

中介责任:印度法院在不同案例中讨论了有关言论自由权、著作权和设计侵权的平台中介责任的许多方面。2018年,德里高等法院在一起涉及Christian Louboutin SAS和电子商务网站的案件中认定在线市场商标侵权中的平台中介责任。

Louboutin指出该网站在其产品上使用了声称其产品为正品的标签并且使用了Christian 和Louboutin作为元标签(描述页面内容的文本片段并显示在页面代码中)以吸引流量。

法院引用了2011年《信息技术(中介指南)规则》,根据该规则,平台中介必须与卖方就不提供、展示或上传商标侵权、侵犯著作权或专利权的产品达成协议。仅仅是遵守这些指南不能够成为充分的抗辩理由。未经授权使用Louboutin商标、未确保产品的真实性侵犯了所有者的权利。这种电子商务网站必须披露有关卖方的信息,提供上架商品的防伪证书,并在商品上架之前取得所有者的同意。法院拒绝了适用安全港保护,认定网站的角色不仅仅涉及连接买方和卖方,而且还需要监督并确保产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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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arika Pillai

近期,中央政府就中介责任提出了2018年《信息技术(中介指南)规则》(规则草案),要求互联网企业和社交媒体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

该规则草案要求企业对发布在其平台上的内容负责,特别是会损害品牌所有者权利或增加假冒商品流通的内容。这些规则草案会从根本上影响加密模型和审查政策。中介机构必须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并追踪有问题内容的根源。WhatsApp等平台可能必须要监控内容并去掉端到端加密以继续运营。这些公司必须要扫描并阻止极具攻击性、诽谤性和误导性内容的分享。

随着电子商务和社交媒体网站的兴起,合适的法律和适当的执法措施对于阻止知识产权侵权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不幸的是,法律和提议的指南没有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理想的做法是调整《信息技术法案》规定的通知和撤销制度,允许受侵害方在有关机构做出最终决定之前请求撤销,并进一步阻止琐碎的通知。直到这些制度被确定下来之前,品牌会继续花费资源监管内容并向服务供应商举报流氓商人和假冒商品,而中介机构需要继续谨慎地遵循责任和免责的规定。


Essenese Obhan 是 Obhan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Taarika Pillai是Obhan &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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