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登记新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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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8月1日生效,并废止了2002年颁布的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也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生产或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中国企业必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也必须向公众公布其生产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

危险化学品登记新规出台生产、进口和使用企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企业和生产企业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新《管理办法》还要求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具体信息,并要求生产企业设立24小时国内固定服务电话,提供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环境保护部《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管理登记办法(试行)》还对属于环境保护部公布并适时调整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做出了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有关工作的中国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遵守这些新的法律规定。

有关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办法都适用于有关机关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的危险化学品。此外,环境保护部管理办法还包括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办法》的重要条款包括: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必须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办理登记;
  • 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 提交登记的信息应当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和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以及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救援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生产企业还可以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环境保护部《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的重要条款包括: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生产使用登记证;
  •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的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登记;
  •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登记时提交;
  •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向公众公布上一年度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情况。

应对措施

鉴于以上规定,生产、进口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中国企业应当认真考虑以下问题:

  • 熟悉新的法规要求,并与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讨论实施情况;
  • 指定部分员工或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以及合规工作;
  • 作为供应链管理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在中国可能需要遵守有关登记法规进行尽职调查。

结论

尽管自2002年起,中国就开始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企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的管理办法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及合规问题做出了新的并且更加广泛的要求。目前,中国有关机构非常关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执行问题,中国企业最好在有关方面与最新法律发展保持一致,并保证自己的管理符合日益广泛的要求。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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