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合规 企业亟需解决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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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初,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近三年来不懈的努力,中国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等六家国际液晶面板生产企业的反价格垄断案件正式作出处罚。六家面板企业总计遭到经济制裁3.53亿元,向国内九家主要彩电企业退款总计1.72亿元,同时六家面板企业承诺面板无偿保修服务期限由18个月延长到36个月,每年让国内彩电企业节约成本3.95亿元。

Tian_Yuan-黄伟
黄伟

液晶面板案

液晶面板反价格垄断案件是中国对境外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第一案,也是横向垄断第一大案,为我国民族产业争取了巨大利益。在2010年天元接受委托时,国内彩电企业已先后向有关部委多次反映过情况,但案件一直未有实质进展,委托人能够向我们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也都十分零散、缺乏系统性。

我们至今对案件的诸多细节历历在目。当时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仍在起步阶段,国内律所在这方面的业务经验更是缺失。

我们协助客户重新厘清了案件思路:一是梳理事实,我们取得、翻译、研究、整理国外生效法律文书,固定面板企业既已承认的事实;二是搜集证据,通过走访国内主要彩电企业,我们针对性地起草了调查问题清单及提取资料清单,全面了解国内彩电企业历史面板采购情况,归纳总结了面板企业的价格行为特点;三是法律分析,结合面板企业在中国地区的价格行为,综合分析了法律适用、追溯时效、救济途径、主管机关等相关法律问题。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天元十易其稿,整理了一份详尽的举报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据提交给国家发改委,自此该案进入了快车道。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新的举报材料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多次充分听取了天元对案件的分析意见,很多意见被国家发改委充分采纳。

不过此次国家发改委处罚的是面板企业在2001年至2006年期间的价格垄断行为,其实我们在代理本案过程中也发现了在2006年之后涉案面板企业的价格行为仍存在高度一致性,我们也曾以存在价格协同行为的理由要求国家发改委展开调查和处罚。但依据现有规定,对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还需要我们提供面板企业之间存在意思联络的证据。

液晶面板案件和我们曾参与的国家发改委调查的保险粉企业价格联盟案件、海砂企业价格联盟案件一样,都属于典型的横向价格垄断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在于对公平竞争危害性大而其实施过程又非常隐蔽,对其存在意思联络的证据获取难度非常大。我们正在努力推动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在立法上的突破,即如果已经有证据表明企业间的价格行为存在高度一致性时,对于他们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的举证责任应当在企业自身,即企业需要证明价格行为的高度一致性在未经意思联络的前提下亦能够达成,否则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价格协同。

茅台案

Tian_Yuan-朱凡
朱凡

天元同样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与豁免也有着深入研究。在国家发改委日前处罚的纵向垄断协议第一案——茅台、五粮液价格垄断案中,茅台公司也曾就案件有关情况,特别是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等法律问题,向我们咨询法律意见。

我们的观点是:依据现有规定,对于纵向垄断协议案件的查处并不以涉案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但确实需要考虑垄断协议本身是否会促进品牌间的竞争并最终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中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一定程度体现了我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查处是适用合理分析原则的,这一观点也在国家发改委的处罚决定中得到体现。

新挑战

我们认为,中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以来,执法机关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执法队伍不断扩大,中国反垄断法律实践已进入活跃期,特别是2013年初所查处的这两大横向及纵向垄断案件,将深刻影响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及大型民营企业在中国的商业运作并使其面临新的重大合规挑战,如果大型企业不积极面对并根据反垄断法迅速作出规范,此类案件将持续增加。

天元已在反垄断法律服务领域拥有了一支成熟的团队,与相关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地方执法机构始终保持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作者黄伟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您可以通过电话+86 10 5776 3678 或电邮 hwei@tylaw.com.cn与他联系作者朱凡是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律师。您可以通过电话+86 10 5776 3874 或电邮 zhufan@tylaw.com.cn与他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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