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规或进一步放开境外投资

作者: 张继达、杨锋,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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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专栏中,我们介绍了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9号令)及其补充和修改。在本期中,我们将继续为大家介绍发改委有关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法规的最新动向。

7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对外发布了发改委起草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发改委9号令相比,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减少了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限制,体现了中国政府放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整体趋势。笔者将其主要规定概括如下。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张继达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核准及备案范围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发改委9号令关于核准及备案范围的规定。也就是说,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需要按规定获得核准外,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核准项目申报程序

就核准项目的申报程序,征求意见稿与发改委9号令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地方企业直接向注册地所在省级政府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国家发改委接收申请后进行核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备案项目申报程序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项目备案不是事后备案,而是事前备案,应在项目实施前完成。从办理方式看,备案相比核准手续更加简便,即与核准需要履行申请、受理、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不同,项目单位可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的方式办理备案。

核准及备案条件

就核准及备案条件,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发改委9号令中所要求的项目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投资主体需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两项条件。保留了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以及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条件要求。

可以看出,虽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审核条件相比发改委9号令的规定有些减少,但发改委对是否予以核准及备案仍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核准项目文件要求

就核准项目中企业向发改委提交的申请报告,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发改委9号令中要求的下列附件:

  • 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 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 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应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核准及备案流程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满足备案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相比之下,发改委9号令仅规定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时限为七个工作日,未规定地方发改委备案工作时限,而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统一规定。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杨锋
达辉律师事务所
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对项目核准与备案事宜应尽的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备案的,核准及备案机关应当给予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信息报告制度

而就发改委9号令中饱受争议的“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存废,征求意见稿也未进行明确规定,尚有待未来进一步观察。

新规与现有规定的衔接

征求意见稿对其实施后发改委9号令的存废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鉴于发改委9号令中包含众多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具体规定,如敏感国家和地区以及敏感行业的定义等,因此预计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存在发改委9号令继续有效的可能性。

任重道远

征求意见稿实施后,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审批门槛将进一步降低,手续也将进一步简化。这一变化体现了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逐步放松境外投资监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决心。

但也应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的实施尚待时日;且就业内广泛呼吁的废除“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和进一步放宽备案制为“事后备案制”等改革措施在征求意见稿中仍未有体现,改革之路亦任重道远。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继达、合伙人杨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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