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金融不良资产之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钟智芬、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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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越来越多机构投资者涉足中国不良资产投资领域。然而,因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处置周期的漫长性、处置因素的多样性,投资者需要具备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及经营运作能力。本文分析了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资产债权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钟智芬  ZHONG ZHIFEN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ETR Law Firm
钟智芬
ZHONG ZHIFEN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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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我们经常见到国有企业债务人或不良债权的受让人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况。法院认可国有企业债务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但要求其另案起诉并提供诉讼担保。

实践中,原告多以处置程序存在瑕疵主张合同无效。比如:转让债权公告违反相关规定;未经评估或评估值欠公允;公开招标、拍卖程序不符合规定;未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等。

但如果债权资产从中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而来,上述理由几乎很难成立。原因是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至今的近20年期间里,它们在资产处置运作方面(评估、定价、公开处置等)流程规范、制度严密,极少出现疏忽,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程序规范举证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原告难以证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程序存在瑕疵。

因此,如果要以债权转让程序瑕疵为由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我们建议对证据进行充分评估,以免因草率决定而败诉。

抵押权变更问题。主债权转让后,抵押权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司法主流观点倾向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认为受让人取得抵押权不以办理抵押变更登记为前提条件。但少数法院仍持保守谨慎态度,认为抵押权效力应以他项权利证书登记为准。

事实上,不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风险是存在的。比如,原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能会串通释放抵押物,导致抵押物释放后被另外抵押给他人或被法院查封。

因此,在实务操作方面,我们建议:第一,严格审查原始抵押合同,厘清、界定债权流转时转让方是否有明确且真实的转让抵押权意思表示,比如银行是否只转出了未设定抵押的债权而留下有设定抵押的债权由其自己处置。第二,通知债务人进行抵押权转让,且要求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保留证据,可为日后主张行使抵押权提供一定的事实依据。第三,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可考虑取得原债权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同意,由其配合并以其名义提起或继续诉讼。第四,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涂销抵押权时,转让方有义务配合涂销以及协调前手(上一手转让方)配合办理。

全朝晖 JEFFREY QUAN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ETR Law Firm
全朝晖
JEFFREY QUAN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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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变更问题。因债权转让进行执行主体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多项详尽依据,但实践操作中仍须注意:

第一,受让债权前,对以下事项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债权是否涉诉;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依据是民事判决书还是强制执行公证书;是否中止执行;有无取得《债权凭证》;执行法院在册记录的申请执行人是否仍为原债权银行等等。如债权经历多次流转,建议在债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方有配合出庭、参与法庭调查的义务,并尽协调义务促使前手出庭参与调查”等内容。

第二,法院在审理确认受让人持有债权时做法各异,有的法院只审查原始债权文件、债权流转文件等,并且只做必要庭审调查后即判决支持;有的法院审判庭则要求受让人取得法院执行庭关于历次前手变更为受让人的裁定;有的法院会要求原债权银行、历次受让方作为第三人出庭参加庭审调查。

第三,如果受让方仅针对整体资产包中的单笔或部分债权提起变更诉讼主体,鉴于现行诉讼收费办法未明确规定如何收费,不同法院在确定案件受理费方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以债权本金(或本息数)为计算基数,有的法院以整体资产包转让价为计算基数,由此计算出的案件受理费和此前仅100元的收费标准相去甚远,远超出债权受让方的成本预期。我们建议债权受让方在购买资产包之前提前了解管辖法院的诉讼费收取做法,提前做好成本预算。

总的来说,中国不良资产处置行业轻松获利的时代已远去。由于市场趋向成熟且价格越来越透明,留给投资者的营利空间比较有限。要做出成绩,非常考验投资者在信息数据、估值定价、营运销售、处置经验、合规风控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在进入该行业前做好全面的评估及充分的准备。

钟智芬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20 3718 1333 以及电邮 355345330@qq.com

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是电话 +86 130 0517 0192 以及电邮 qzh@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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