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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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时,有一些事项需要仔细考虑。在由两部分构成的本系列文章中,我将讨论我认为是关键的问题和事项。时间选择当然是极其重要的,本月的文章为第一部分,将探讨协商争议程序的最佳时机,以及相伴的关键因素,包括:1)是否应该为终局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程序设置先决条件;2)假定缔约各方选择仲裁,那么应该采用机构仲裁还是特设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Contract_with_gavel在最佳时间妥善起草争议解决条款

确定首选的合同争议解决程序的最佳时间是在缔约各方开始协商的时候。如果出现争议后再协商争议解决程序,缔约方之间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

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在合同的起草/谈判阶段就要确保对最优争议解决程序了然于胸。这方面不存在“标准答案”。每一个合同都是不同的,需要个别对待。

进入起草阶段之前,各缔约方应先行考虑自己在争议解决程序中要实现什么。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经常被人称道的优势如下:

  1. 保密性。
  2. 裁判庭为独立公正的中立机构。
  3. 裁判庭成员具备最适合处理案件的特定领域专长。
  4. 是一种适合争议解决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程序。
  5. 其裁决具有最终强制执行力,没有上诉。

许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往往过于简略且不完整。合同起草的粗心也经常导致缔约方不得不上法庭,甚至有时是在不友善的审判地提出管辖权问题。

缔约者的另一个通病是只顾争取争议解决程序的“主场优势”而不考虑将来强制执行的难度。

要考虑的关键问题

在考虑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的问题:

  1. 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应该为终局有约束力的程序(通常是仲裁)设置先决条件。例如,缔约者可能希望在正式争议程序启动之前有一个冷静期。许多缔约者希望将调解写入争议解决程序,作为启动更正式的仲裁程序的前提。在某些情况下,专家裁判(adjudication,一种有约束力的临时程序)对于缔约者来说可能是一个可取的仲裁前提。如果仲裁的先决条件是必需的,即应该仔细且简洁地起草,以确保满足各方的要求。最好将这类先决条件的时间段设置得短暂但易于实现,以确保整个争议解决程序不因之变得拖沓且过于昂贵。
  2. 假设当事人选择仲裁作为首选的终局争议解决程序,接下来要考虑的事情是,是采取机构仲裁还是特设仲裁。如果是机构仲裁,那么是哪一个机构?不同的机构提供的服务和程序是不同的。

在决定是否指定某个仲裁机构的时候,需要慎重考虑该机构的具体规则和条例。例如,许多机构收取仲裁费和仲裁员费用。它们也都有自己的程序规则,缔约者须在仲裁过程中采用,除非有反向指定。

有些缔约者可能不希望被机构的规则所束缚,也可能不愿意向机构付仲裁费从而增加争议解决过程的成本,当缔约各方相信自己足以应付案件管理时尤其如此。因此,特设仲裁程序就显示出许多优点。在特设仲裁中,缔约各方可以自行选择程序、仲裁员和管理方案。然而,它们在合同的起草阶段即需将这些事项安排妥当。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只能选择机构仲裁,这是中国法律的要求。因此特设仲裁程序在中国没有效力或约束力。

下个月的文章中,我将探讨机构仲裁,怎样及何时选择合适的机构。我还将研究合同中哪些具体的必要条件从长远看可以为当事人节省时间和成本。

作者:Philip Nunn(林菲腊)为法朗克律师事务所亚洲诉讼和仲裁业务部主管,及《商法》编辑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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