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破产的主要启动模式

作者: 徐邦炜,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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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合并破产是指针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为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否定各关联成员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其视为同一个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行为。

自2014年以来,中国大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数量开始逐渐增多。由于目前涉及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规定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且该《纪要》中的规定也大多较为笼统,故各地法院和管理人对许多程序性细节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实践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对此常有疑问。

例如,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方式,《纪要》既没有规定申请主体的范围,也没有明确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直接启动。实践中,我们主要观察到三种主要的启动模式:

分别破产,再行合并。即各关联企业同时或先后进入破产程序,再经管理人或债权人等申请,由法院将上述关联企业纳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该模式在实践中较常见,典型案例包括南京中院受理的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等六家公司破产重整案、绍兴中院受理的纵横集团破产重整案等。

Xu Bangwei Partner Jingtian & Gongcheng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法院在该模式下对管理人的指定也存在不同方式:(1)另起炉灶式,即原破产管理人全部退出,重新指定一家管理人处理实质合并案件;(2)部分保留式,即保留一家管理人(大多为核心控制企业的管理人)处理实质合并案件,其余管理人退出;(3)全部保留式,即组建各关联企业的管理人担任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的联合管理人。例如纵横集团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同时保留了原先指定的三家破产管理人,并让他们以“一家为主、两家配合”的方式继续共同参与后续程序。

一并申请,合并受理。即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多家关联企业破产,法院在受理之前先审查上述关联企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标准,如符合,则裁定上述企业进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

该模式对前期申请准备的要求较高,故相对罕见,但也有实例:2014年10月,庄吉集团及其两家关联企业共同向温州中院申请破产;2015年2月,温州中院裁定受理三家企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同一管理人;之后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和审委会讨论,法院决定对上述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另外,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多家关联企业陆续被分别申请破产,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相关企业符合实质合并破产的标准,于是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案例。

该模式下,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的同时直接指定管理人。鉴于实质合并破产多为重大复杂案件,对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和经验要求较高,因此法院一般倾向于采取竞争选任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普通案件多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管理人)。

个别先破,其它并入。即个别企业先进入破产程序,再“以点带面”,将其它关联企业并入已开始的破产程序。

例如笔者在上海某法院代理的某合并重整案,即是一家公司先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该公司与其它五家关联企业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故申请将上述六家企业纳入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并获得了法院的批准。

实践中,法院普遍对这种启动模式较为谨慎,多依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启动,较少主动依职权启动。深圳中院甚至在其发布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中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个别成员已经进入重整程序,没有申请人对其他成员企业提出合并重整申请的,不适用合并重整。

该模式中,原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一般将继续担任合并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纪要》规定,无论实质合并破产的申请者是管理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法院都应在收到申请之后通知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由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将对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分配顺序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建议相关利害关系人(无论是出资人还是债权人)积极参与听证程序并向法院和管理人发表意见,以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于实质合并破产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启动模式,有意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当事人也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其对应的破产法院的惯常审理方式,因地制宜、因案制宜地拟订相应的破产申请方案,以提高申请的效率和成功率。

作者: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实习律师张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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