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与品牌保护策略

作者: 李佳铭,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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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境电商平台逐渐兴起,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的价格差异导致部分进口商在境外购买的商品价格低于国内相应商品的价格。因此,消费者往往更倾向于选择具有价格优势的进口商品,而非国内授权经销商销售的相同商品,这也就是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并不仅出现在跨境电商活动中。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的商品进口至进口国销售都属于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一般包含三个要件:(1)外国知识产权与本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为同一主体;(2)进口商购买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即为权利人在境外投放的正品;(3)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未经权利人授权。

Li Jiaming Senior Partner Dentons
李佳铭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优势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授权经销商在进口国的正常销售活动,进而产生了诸多纠纷,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商标领域。

在“J.P.CHENET”案(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津高民三终字第0024号民事判决书)和“大王纸尿裤”案(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17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均认为平行进口商品侵犯其商标权。天津高院和杭州中院则认为在未对商品包装及本身进行改动的情况下,进口商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也未损害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平行进口商品为商标权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的正品,其商标为权利人自行标注,并非进口商擅自标注,而根据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 of Right),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后即丧失控制权,凡合法取得产品的人均可自由地处分该产品。

因此,从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平行进口商品在中国通常不构成侵犯商标权。但不可否认的是,平行进口的产生确实对于商标权人或授权经销商的正常销售造成了影响。甚至进口商的不当行为还可能给商标权人的品牌或商誉造成损害。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进行品牌保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1)注册中文商标并在商品上采用。由于地域原因从国外进口的商品通常不会标注中文商标,因而平行进口商品只是不侵犯商品上原有商标在中国对应商标的专用权。若进口商未经许可在商品上增加中文商标则构成对中文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由此可规范平行进口商的行为,也可对不同国家或地区投放的商品予以区分管理。

(2)在第35类服务类别注册相应商标。若进口商进行商品销售时,在店铺招牌或装潢上突出使用相应商标,虽其售卖的商品为正品,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其在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商标的行为会使消费者对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产生误认,认为该店铺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如专卖店或授权经销商。因此,根据具体使用程度,进口商的行为可能侵犯第35类服务商标专用权,从而可对进口商的行为产生一定限制。

(3)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投放商品上增加不同标签(如“仅供XX地区销售”)进行区分。商品标记作为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改变商品标记的行为都可能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来源产生误认进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由此可规制部分不正当的平行进口行为;

(4)对于进入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若平行进口商未进行产品认证,权利人可向质检局举报或提起侵权诉讼。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生命、财产等安全,相关产品须经认证后方可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49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投入经营活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予以处罚。除了行政处罚,未经认证的平行进口商品因各国标准不同或适用环境不同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也可能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损害,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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