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强制措施的运用

作者: 孙巾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0
202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国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发展出由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追诉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些法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并非能够信手拈来,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秘密侵权的隐蔽性极强,而中国没有类似于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权利人要获得侵权证据十分困难。不过,如果权利人能够充分运用中国法律体系下现有的强制措施,也可达到较理想的效果。

孙巾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孙巾淋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申请证据保全。证据保全制度可以帮助原告借助法院的力量获得诉讼需要的证据。但是,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复杂性,中国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证据保全相当谨慎,并非所有的申请都会获得批准。根据我们的经验,要成功获得证据保全通常需要符合几个条件:

(1)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明确具体的内容。商业秘密的内容是法院审查的重点。其中两个问题尤为重要,一是要区分密点的内容和载体,二是明确密点的范围;(2)请求保全的证据不超过商业秘密的内容及范围;(3)原告提供了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实务中,法官会根据个案情况审查确定初步证据是否足够。此阶段通常以优势盖然性为标准;(4)原告愿意且有能力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5)保全的证据系原告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材料。

通常中国法院在证据保全阶段不会主动寻找执行线索,反而会要求原告对需要保全的证据范围、地点等详细说明,因此原告在申请证据保全前需要对侵权情况有较周密的调查,可以通过律师事务所或专门的调查公司收集证据;另一方面,为避免法官因缺乏专业背景而导致证据保全不力,原告可主动申请证据保全时到场,甚至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自己的技术人员帮助法官进行技术性证据的保全。

申请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因冗长的诉讼程序扩大权利人的损失。尤其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被披露或使用可能会导致权利人彻底丧失竞争优势,临时禁令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更大。2012年中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00、101条为商业秘密案件中临时禁令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在礼来公司与其前雇员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批准并签发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第一个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的申请存在两个前提:一是原告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侵权会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要成功获得一个临时禁令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和说明:

首先,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这主要可以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与公知技术的区别、采取了合理适当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予以证明。

第二,被告侵权的证据。这是对“胜诉可能性”的证明,证明要求比证据保全时更高,必须达到“胜诉可能性较大”。但并没有可以量化的标准,主要是法官依靠经验和自由心证对个案进行不同的判断。实务操作中,权利人可以同时提出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申请,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先行提出证据保全,然后结合保全到的证据再提出禁令申请,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最后,是“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证据和说明。单纯的侵权行为的继续所造成的损害通常被认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经济补偿,因而不能认定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说明:(1)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导致原告的知识产权价值大大贬损,丧失竞争优势;(2)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继续发生,将严重降低原告的市场份额;(3)侵权行为如不制止,将严重扩大侵权行为的范围和损害后果;(4)有证据表明被告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临时禁令一经作出,即具执行力。被告不主动停止侵权的,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制止、限制被告相关产品或权利的转移和交易。

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难度较大,但在中国通过民事和刑事诉讼手段成功维权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证据保全和临时禁令申请能否获批,某种程度上有赖于法官在正式开庭审理前对案件的初步印象,与法官的有效沟通显得至关重要,可以帮助法官理解案情。当然,有效沟通的前提离不开充分的诉前准备和扎实的证据基础。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孙巾淋

jtn_logo

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

渣打银行大厦9层 邮编: 200120

9th Floor, Standard Chartered Tower

No. 201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China

电话 Tel: +86 21 6079 5656

传真 Fax: +86 21 6079 8759

电子信箱 E-mail:

sunjinlin@jtnfa.com

www.jtnfa.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