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法律救济

作者: 孙巾淋,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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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国驰名商标“老干妈”牌食品的生产专有技术被前员工泄密并使用,该前员工因涉嫌犯侵害商业秘密罪被抓,警方确定涉案金额高达一千多万人民币。该案再次使商业秘密保护成为各大公司关注和讨论的热点。

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商业秘密权利的取得必须依赖于权利人的自发保护行为,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因此公司在选择具体的保密措施时,必须考虑这一措施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只有采取了为法律认可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才能依法得到保护。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孙巾淋 SUN JINLIN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Jincheng Tongda & Neal
孙巾淋
SUN JINLIN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Jincheng Tongda & Neal

建立健全公司的保密制度。在《员工手册》中对商业秘密保护进行原则性规定,并制定具体的商业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使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制度可以依循。公司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要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还要求公司在制订规章制度时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征求员工的意见,在规章制度出台后向员工公示,使员工知悉。

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保密。对商业秘密载体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目的是尽可能缩小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以降低商业秘密被窃取和泄露的可能性。保密方法包括把存放商业秘密载体的区域封闭起来,并在载体上附加保密标识;或者对数字化的涉密信息进行加密并采取必要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措施;对于技术研发室、实验室、核心厂区等领域,进行隔离并限定只有必要人员才可进出等。

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商业秘密的运作离不开人,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可以对商业秘密尽可能进行切割,使员工只接触其完成工作任务必须知悉的部分,而无法接触其他部分;与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及合作伙伴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等。

法律救济途径

即便企业采取了严密有效的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仍可能被不法竞争对手窃取或被雇员和其他人擅自披露或使用。如在老干妈案中,根据公开资料,虽然老干妈公司与该前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该员工还是通过假名进入了另一家食品加工厂并擅自使用了老干妈公司的核心技术。

当商业秘密不可避免地被侵害或已被侵害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利益,使损失降到最低。中国现行立法赋予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权利人可以择一或并行适用。

民事诉讼。商业秘密案件中,泄密方或使用方与权利人之间多数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或者技术合作等关系,合同关系中通常会含有保密条款。因此,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内容重叠的概率非常高,权利人可择一诉讼。实务中,公司通常更愿意选择侵权之诉,主要原因在于侵权之诉在具体侵权过程以及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明要求相对较低,适当减轻了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当然,在商业秘密的成立这一要件上,侵权之诉中权利人的证明责任又要高于违约之诉的证明责任。

此外,侵权之诉的被告不仅可包括泄密的合同相对方,还可以包括合同之外擅自使用商业秘密的第三方;除损害赔偿外,权利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其他侵权责任也是权利人选择侵权之诉的重要考量因素。在紧急情况下,公司还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刑事手段。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如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除民事索赔外,还可以通过刑事手段给予侵权人以打击。刑法所规定的“侵害商业秘密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50万元,即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或通过检察院公诉的方式追求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刑事救济手段的优点是高效快捷,公安机关的主动侦查可以有效破解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

行政救济。除前述民事和刑事手段外,权利人在商业秘密被侵害时还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寻求行政救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或销毁侵权产品、返还商业秘密有关资料和对侵权人进行行政罚款等处罚措施。

作者: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巾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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