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维权难的成因及其破解

作者: 王亚东、陆蕾,瑞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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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活动中,民事主体往往都有自己的“小秘密”,员工跳槽、他人窃取、合作伙伴泄密都可能导致秘密被他人不当利用,从而威胁到秘密持有人的竞争优势。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小秘密”都受法律保护,只有那些“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项下的“商业秘密”。

王亚东合伙人瑞栢律师事务所
王亚东
合伙人
瑞栢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商业秘密维权难度大,主要表现为侵权多发与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案件数量之间的失衡、原告胜诉率偏低和侵权所受损害与赔偿之间的差异上。2014年全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只有37件。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案件高达227件,但仅12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得到受理。另据有关研究报道,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胜诉率大大低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据笔者分析,商业秘密案件维权难主因包括以下几点:

商业秘密范围难界定、难举证。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商业秘密侵权,先决条件是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与专利、商标经过审查员的审查,权利范围明确不同,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秘密”往往与现有技术、公开信息不加区分地混杂在一起。当事人往往向有权机关提交大量未经筛选的信息,并宣称这些都是其商业秘密,当有权机关要求其厘清商业秘密的范围时,当事人却往往无法阐述清楚或围绕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举证证明。

侵权行为举证难。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举证仍遵循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即原告对其拥有商业秘密、被告侵权行为及其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通常提供在公开渠道购买到的侵权产品,如此即完成对被告侵权行为的举证。

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却往往掌握在被告或者第三方手中,原告很难取得,多数情形下只能通过“前员工加入竞争对手公司”“长期客户终断合作”“被告推出与原告产品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新产品”等间接证据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陆蕾高级律师瑞栢律师事务所
陆蕾
高级律师
瑞栢律师事务所

部分案件涉及技术内容,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技术类案件一向是法律人的软肋,其事实查明比其他类型案件困难,而商业秘密中相当一部分信息属于技术秘密,比起公开的专利信息有时更难以证明和被人理解。当前虽然技术类案件呈现了专业化、集中化审理的趋势,却仍有大量基层法院有权审理商业秘密案件,将艰深晦涩的技术内容深入浅出地让各级有权机关理解也是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难点之一。

以上几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商业秘密维权难度不言而喻,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需要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制度梳理,预防为主。维权难度使当事人必须以预防为主管理其商业秘密,通过各种途径防止秘密的泄露和不当使用。例如: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制度,在科研和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应围绕经营目标,将技术成果、经营信息、现有技术和公开信息进行分门别类区分、归类、管理。将容易被同行破解的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而不易破解的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同时,运用管理和技术手段使秘密的使用、披露、流转环节都有踪迹可查,以备取证。

善用证据规则,积极维权。尽力收集和举证的前提下,即使存在一定瑕疵,当事人也可以尝试积极维权。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法官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在原告提供有说服力的初步证据之后将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当被告拒不提交其所掌握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时,根据证据规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为“举证难”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维权手段和管辖法院。为了应对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掺杂技术内容的特点,当事人除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形选择刑事、行政、民事或和解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外,还要特别关注技术类民事侵权案件呈现的多元化、多层级、新旧并存的管辖架构及其最新动态,从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对己方最为有利的管辖法院。

作者: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东、高级律师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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