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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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商务部对以中国企业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IE)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事宜做出了规范。

新颁布的规定以2011年5月4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为基础,因此新规的内容并不新。但是,新规的正式颁布为希望利用中国企业的股权投资另一中国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

外国投资者也能采用某些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免税的、涉及股权交换的重组方式,尽管这些方式仍然相当有限。

有关规定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起实施,规定以中国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可以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

  • 权属清晰(未被设立质权);
  • 权能完整(不是注册资本未缴足企业的股权,或者是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的股权);
  • 依法可以转让(不是已被冻结的股权,企业章程也未约定不得转让,股权转让已获批准);
  • 不是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权;
  • (若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是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
商务部颁布的新规定为通过股权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
商务部颁布的新规定为通过股权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

除了在股东缴纳出资后要进行的惯例验资之外,用作出资的股权还应当在出资之前经依法设立的中国评估机构评估。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在股权评估的基础上协商确定股权金额,但股权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股权评估值。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以及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或变更)外商投资企业的,除非按照现行规定应由商务部批准之外,其余由省级审批机关批准。

其他有关规定(如税收、国有资产、国家安全审查、并购规定及投资性公司)仍然适用,但在办理进口免税额度时,股权出资部分不计入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

被投资企业的首份批准证书加注有“股权出资未缴付”字样。随后股权企业(由股东持有股份的企业)申请变更用作出资的股权的持有人以及其他登记。最后,被投资企业申请永久批准证书,加注有“股权出资已缴付”。

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对价参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或协议转让股份,应同时适用并购安全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出具原则批复函,股权企业凭原则批复函办理股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在交易完成之后,上市公司获得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应对措施

由于《暂行规定》带来了更多的稳定性,外国投资者可以利用中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股权,设立或投资其他中国企业。不过,实践中还是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不同地方机关在适用新规时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部分投资者可能会对具有可行性的免税重组方式特别感兴趣。

商务部颁布的新规定为通过股权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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