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分析

0
282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着电子产品的迅速发展和普及,该领域出现了新的商标侵权现象。与传统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同,某些商家将权利人的产品经过回收和翻新,继续沿用权利人原有的商标标识,将翻新产品投入市场。一旦涉诉,权利用尽原则通常是最主要的抗辩理由。

赵天娟 金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赵天娟
金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一般是指标有商标的商品经由商标权人或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后,商标权主体在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或直接使用该商品。该原则的设置,是为了妥适地平衡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商品所有权人的利益。

商标权用尽实质上是权利主体对标有其商标的商品丧失控制权。但是,权利主体所丧失的权利并非“商标权”的全部外延,商标标识的本身与其主体之间的联系是无法割裂的。即使是通过正常途径所获得的商品,若在再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损害了商标内在价值的标识性和商誉,仍可能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实践中,电子产品的回收翻新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回收二手机器的主要部件,例如主板、CPU等承载了产品核心技术的部件,再装上不属于原厂商的其它配件形成新的机器投入市场销售。在2011年深圳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以低价回收旧苹果手机,同时订购假冒的标有“iPhone”商标和“苹果”商标的新手机外壳等配件,利用回收手机中的CPU并结合假冒配件完成iPhone手机的翻新,再将翻新手机作为iPhone苹果新手机进行出售。

法院认为:美国苹果在手机上标注iPhone、苹果商标标识,以此将其生产的手机与他人生产的手机区分开来。被告将iPhone手机翻新,该翻新手机与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手机在品质上是有较大区别的。被告的翻新行为,会导致消费者将美国苹果公司生产的iPhone手机与被告人的iPhone翻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当后果严重时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另外一种情形是某些商家回收权利人的上一代或上两代产品,对产品进行局部改装然后投入市场销售。在本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购买了英国某知名喷码机企业(权利人)的上一代或两代机器,将该机器的一体式墨水箱更换后进行销售,且机器上仍旧标有权利人商标。被告改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消费者出售自己制造的耗材,从而牟利。

本案中,被告擅自将墨路系统更换,势必影响权利人产品的整体质量,损害权利人的品牌信誉。同时,由于该部分系统包含了机器运行所需耗材,是整个机器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被告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此种恶意的改造行为不能适用权利用尽原则。

综上,根据中国法院的审查实践,判定“修理、重装、回收利用、翻新”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是权利用尽,应该着重考虑这些行为是否会破坏原初商标的区分功能以及品质保障功能,即是否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或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具体来说,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量:

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这是商标最核心和实质的功能,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注册商标进行混淆性使用。产品翻新后,如果继续使用原有商标且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其购买的产品是翻新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消费者误认为产品来源于原商标所有人,或者与原商标所有人有某种关联性,则此种翻新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该功能是指标有相同商标的相同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相同的品质水平。当商标所表征的商品品质符合消费者的预期时,商标在商品提供者和该消费者之间就建立了保证品质的联系。带有某一种商标的商品品质获得认可的程度越大,商标的美誉度也会越高,这种品质保证功能可作用的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的数量就越大,商标权人可期待的收益也就越大。

仍使用原有商标的翻新产品在部件、形态和品质功能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商标权利人丧失对商品品质的控制,破坏了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总的来看,回收翻新电子产品阻挠了权利人获取正当利益,其实质是侵权者站在权利人的肩头为自己牟利。故此,权利用尽原则不应当是侵权者获取非法利益的借口。

赵天娟是金阙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其联系方式为电话 +86 10 5870 2028;电邮 lzhao@goldengatelawy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