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改加大惩罚侵权行为

作者: 胡翠琴、王亚东、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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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年《商标法》在实施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对商标权保护不力,难以抑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侵权赔偿数额偏低等问题尤为突出。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屡屡发生法院判决的赔偿额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损失的情况,有时甚至低于权利人维权支出的成本。这也是权利人维权时举步不前,而侵权人屡操旧业的主要原因之一。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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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修正草案》正式成文,并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草案给予了积极回应。

赔偿

增加惩罚性赔偿。依据现行商标法,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然而,上述赔偿额计算方法的操作性并不强。比如依据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赔偿额,就需要证明权利人产品销售数量的减少是缘于某种侵权产品的出现,但这正是权利人无法克服的现实难题,现实中能够依该条款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也少之又少;若依据侵权人获利来确定赔偿额,亦并非易事,在中国信用体系、财务制度尚不健全情况下,侵权人一般不会主动提供帐目,即使提供也往往难辨真伪,更不用说反映实际获利情况。此种情形下,损害和赔偿之间的差距必然难以弥合,更助长了侵权人的投机心理,导致恶性侵权事件频发。权利人在面对这些恶意非常明显的“侵权惯犯”时,经常处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尴尬境地。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人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相较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强化了故意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恶意明显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对恶意侵权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胡翠琴 Hu Cuiqin 润明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胡翠琴
Hu C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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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定赔偿限额。现行商标法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法院酌定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通常称为法定赔偿)。实践中,法院会首先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来确定赔偿额。但鉴于诸多举证困难,权利人通常无法证明上述情况,这直接导致在实际审判中“法定赔偿”成了最常用的赔偿额确定方法。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定赔偿的规定早不足以震慑侵权,而法院适用50万元上限判定赔偿的情况更是非常罕见。绝大多数案件中,权利人仅能获得象征性的一两万元赔偿。更让权利人无奈的是,因中国的诉讼周期较长,权利人往往还要承担不菲的诉讼费用。

针对上述问题,草案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

举证负担

赔偿额低与权利人举证困难密切相关。由于中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而侵权人实施侵权通常比较隐蔽,将全部的举证责任推给权利人,实际上增加了权利人维权以及取得全面赔偿的难度。

本次草案在参考国外相关做法后规定,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控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不足之处

第三次商标法修订仍有不足之处,如 “恶意侵权”、“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等问题如何认定并不明确。而将法定赔偿额上限调至100万,是否能有效遏制侵权,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我们认为,在某些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案件中,即便判赔100万,与权利人所实际遭受之损失还是会相去甚远。

因此,我们认为使权利人具备证明实际损失的可能才是解决“维权难,赔偿低”问题的关键,而实现这一目的,不单单需要商标法的修改,更需要一套适应案件审理的行之有效的证据规则,以及各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及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予以配合。

由此,本次草案基本遵循了现行商标法的框架,即使其被通过实施,在短期内仍难以彻底解决“维权难、赔偿低”问题,在目前阶段,我们建议权利人仍应将“重在打击”作为在中国维护商标权的主要目标,而把“取得充分赔偿”作为次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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