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有赖各制度配合

作者: 王亚东、胡翠琴,润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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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于8月30日审议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下称“新商标法”),并将于明年5月1日正式实施。

相较于现行的商标法,新商标法在方便申请人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及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进行了诸多修正,尤其在加强商标权保护方面,作出了空前的突破性调整。

王亚东 Wang Yadong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Executive Partner Run Ming Law Office
王亚东
Wang Ya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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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内容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权利人维权“得不偿失”的现象,新商标法首次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倍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额;同时,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50万元调整为300万元。

为了解决实践中权利人“举证难”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新商标法增加规定,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责令由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其他法律制度的配合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本次商标法修改对于当前社会暴露出的商标权保护不力,恶意侵权、重复侵权频发,赔偿数额偏低等问题均给予了积极的回应。笔者在看到上述变化时由衷为权利人感到高兴,相信上述制度的实施对于今后权利人维权的实务操作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不过在欣喜之余,我们也同时意识到,如何将上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以往实践中,即便权利人拿到了赔偿判决,“执行难”往往是其所面临的另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2008至2012年执行完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自动履行的不到30%。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商标权的保护不仅需要依靠商标法层面的制度保护,同时还需要民事执行、刑事保护等其他层面的制度配合。为此,笔者提出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对商标保护的实践有所裨益。

加大适用诉讼保全制度。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救济手段,不仅有利于从执行角度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执行难的问题。但实践中,该项制度的适用却存在着诸多限制。例如,法院一般以权利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作为受理保全申请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一些侵权人往往是有备而来,权利人一般很难获取其财产信息,尤其是在涉及需要由公权力介入才能获取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时,权利人根本无法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因此,我们认为,在那些侵权事实较为明显的案件中,法院应适当放宽受理保全申请的条件;同时,法院亦应更多的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胡翠琴 Hu Cuiqin 润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Lawyer Run Ming Law Office
胡翠琴
Hu Cuiq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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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的观念,早已在西方发达国家深入人心。然而在中国,对于商标权这种无形资产还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实践中,一些人认为侵犯商标权仅涉及民事、行政问题;还有的人则认为,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并非公安等执法部门的硬性任务,处理的不好还会影响地方经济,没必要花费过多精力。受上述错误认识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那些明显构成商标刑事犯罪的案件视而不见,未能履行侦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法定义务。而当权利人试图通过刑事自诉途径保护其商标权时,往往又会因为未满足相关部门设立的立案标准等原因,不得不放弃该维权方式。

笔者认为,在当前商标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的社会环境下,刑事制裁是遏制侵权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因此我们建议,在商标侵权执法实践中,有关部门要加大刑事保护的适用力度,并适当降低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等适用条件。

有益尝试

综上,笔者认为,本次商标法修订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中国政府对于遏制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不良现象的有益尝试。但如果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不能跟进,50万与300万的赔偿判决对于权利人而言没什么实质差别,其维权仍然将会面临仅能获得“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因此,我们呼吁中国政府今后在加大民事执行、刑事保护等方面也能够进行一些制度性、政策性的调整,以确保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商标权。

王亚东是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胡翠琴是润明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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