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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栏讨论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政府为调查公众重要事项而制定的特殊程序。这一程序(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被称为皇家委员会,在香港被称为调查委员会)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为调查目的收集信息和证据。讨论开始时解释了这些委员会的作用和权力,然后概述了最近在澳大利亚调查金融服务部门不当行为的委员会。

作用和权力

一般而言,建立调查委员会以调查某些事项(例如政府管理不善,公司不当行为或洪水或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或向政府提供有关政策问题的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通常都要求调查委员会提出改革建议供政府审议。大多数调查委员会都是调查性的。

在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根据具体法律成立了皇家委员会。皇家委员会由一名或多名皇家委员主持,他们必须独立于政府。退休或在职的法官通常被任命为皇家委员,因为他们熟悉皇家委员会行使的法律
权力。

政府成立皇家委员会时,规定了调查的范围,即“职权范围”,以及皇家委员会必须结案的日期。职权范围通常非常具体,并列出了皇家委员会应调查的事项以及皇家委员会应提出建议的领域。皇家委员会可能非常昂贵,因为委员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来聘请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士,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并发表最终报告。

皇家委员会拥有广泛的权力,要求证人提供证据,并扣押文件和其他证据。例如,皇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进入私人处所来收集证据,也可以通过电话窃听进行监视。

与法院不同,皇家委员会不具有司法性质;换句话说,他们不会发布判决。但是,他们会提出建议,并可以将事项和人员提交给监管机构和检察官进行调查。

在某些方面,皇家委员会拥有的权力多于法院。例如,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强迫个人回答问题或为调查目的提供证据的权力,无论是涉及刑事犯罪还是民事犯罪,通常都需要法院的命令。这样的命令被称为传票,这是一个古老的英语单词,源自拉丁语单词subpoena,意思是“受惩罚”。这是指因未遵守命令而对个人施加的惩罚。

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民事诉讼的规则,“subpoena”一词已被“witness summons”(证人传票)一词取代。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34.2条规定如下:

证人传票

(1) 证人传票是法院发出的文件,要求证人:

(a)出庭作证;或

(b)向法院出示文件。

(2) 证人传票必须以有关的表格出示。

(3) 对每名证人必须作出独立的证人传票。

(4) 证人传票可要求证人向法院出示文件:

(a)在聆讯所定的日期;或

(b)在法院指示的日期。

(5) 根据本条规则传票可要求某人在聆讯前出示的唯一文件,是该人可能被要求在聆讯中出示的文件。

在法律调查和诉讼程序中,警察和法院提出问题的权力受到个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的限制,这保护个人免于做出不利自身的证供。

保持沉默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该权利保护个人免于提供可能使自己被判罪的证据(即证明他们涉及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行为)。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3)(g)条有关于反对自证其罪之权利的规定,其原文如下:

  1. 在判定对某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完全平等地享有以下最低限度的保障:

(g)不得强迫其作证或承认有罪。

在中国,“反对自证其罪”的权利反映在“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中(见引文一)。

与法院相比,即使证据的提交本质上属自证其罪,皇家委员会也可以要求证人提交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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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一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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