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违规经营投资将承担终身责任

作者: 王霁虹、刘瑛,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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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院办公厅8月23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意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系列文件的组成部分,也是对国务院“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要求的进一步落实。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霁虹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实施目标

《意见》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出发点,对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确立了如下目标: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实现责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在2020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盖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对各国有企业而言,首先是要建立本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细化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并将上述规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追责情形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针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集中的环节,明确了九大方面共计54种需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九大方面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并设置了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对在国企工作的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等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都将被追责。

现阶段PPP项目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开展,国有企业是实施PPP项目的中坚力量。在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合作一起作为社会投资人、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股权合作、PPP项目移交等情形中,经常会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根据现行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评估环节必不可少。此时,作为企业决策者和国企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特别要注意按照国家及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流程,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履行评估程序,产权转让价格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刘瑛.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瑛
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投资并购方面,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行为都将被追责。

投资并购涉及的违规行为涵盖了企业投资并购的整个流程,首先,在投资并购开始阶段,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展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过去一些企业在零对价或一元对价并购企业时,不重视对被收购企业的尽职调查,导致收购后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其次,在合同谈判阶段,要聘请专业的法律咨询机构把控风险,在投资合同、并购协议、公司章程中设置国有权益保护条款,保障国有企业股东的利益;最后,在合同履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禁止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价款等行为。

此外,《意见》明确了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意味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即使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仍属于责任追究范围,仍要对其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方式

责任承担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相关责任人员不仅要面临批评教育、停职、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手段,还将同时面临扣减薪酬的惩罚,不仅扣减当年度的绩效年薪,还将被追索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一定年度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中伦律师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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