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个人法律风险

作者: 林则达、龚琳,原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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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高管是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系通过组织任命的国企管理人员,因国企组织形式的不同,其职务可以体现为总裁、副总裁、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财务总监、部长等。本文通过刑事、行政、民事、国企内部追责四个视角探究国企高管个人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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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则达
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风险

(1)贪污贿赂。从公布的案例来看,国企高管犯罪集中于贪污贿赂犯罪,且具有80-90%绝对占比;相较之下,民企高管犯罪集中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两者呈现显著差异。国企高管贪污贿赂犯罪高发的涉案环节包括资产、资金管理、工程承揽、施工、贸易、日常经营、土地开发征用等。

(2)国企专有罪名。《刑法》对国企设置了专有罪名,其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具体罪名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营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

(3)双罚制下的刑事法律风险。根据《刑法》规定,双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刑法》有70个左右的罪名设定了双罚制。

(4)新型刑事风险。《刑法》不时将一些新型危害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但由于国企高管对新的法律未必实时关注,导致在不知晓的情况下涉及犯罪。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例,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敏感个人信息50条以上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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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琳
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行政处罚风险

行政处罚普遍采取双罚制,既对违法单位进行处罚,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处罚。在证券、金融等高监管领域,国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国企违反《环境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可对相关个人处以罚款。

民事法律风险

(1)限制高消费。国企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高后,相关个人在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购买不动产、购买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方面均将受到限制。

(2)限制出境。国企在境内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3)民事赔偿责任。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等给国有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行为人(通常指法定代表人)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过错原则向相对人承担个人责任。

国企内部追责

(1)禁入限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企董监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企的董监高。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董监高。

(2)赔偿责任及收入追缴。国企董监高若有以下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以及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国企董监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3)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林则达是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1 6148 4898 以及电邮 linzeda@young-ben.com

龚琳是原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为电话+86 21 6148 4909 以及 gonglin@young-b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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