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H股上市:党建与公司治理机制

作者: 范兴成,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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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国有控股企业赴香港联交所上市,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可以更好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中国国有控股企业赴香港联交所上市通常选择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票(H股)。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企业发行H股,其发行主体设立、规范等均在中国法管辖下,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共党章等)都可以实现对中国企业的直接或间接管治。

香港联交所作为一个全球久负盛名的国际资本市场,其上市规则及其上市指引等均以严谨、规范而著称。

Cornerstone Investment
范兴成
大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香港联交所关于中国企业赴香港联交所发行H股,适用其上市规则,但在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审核其上市申请资料时,亦会比较关注其治理结构的完善。以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发行H股为例:其公司章程中需要加入党建内容。

在章程中如何表述党建内容以及如何才能满足香港上市的基本要求,这是一个需要考究的问题。这里需要厘清三层关系:其一,要理解国企改革的目标;其二,要准确理解我党在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中加入党建内容的宗旨;其三,要顺应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普适性理念。

国企改革目标是实现治理机制完善,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党建加入公司章程是体现我党领导地位的必然要求,旨在建立起全面适应中国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适性理念是全面尊重、遵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各自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和职权,承担相应后果及责任,实现公司作为自由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目的。这也是全球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接受的现代企业
普适性理念。

如何准确理解上述三层关系,并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出来,让这三层关系和谐作用于我国国有控股公司,实现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发挥其独特治理魅力,是新时代需要解决的国有控股企业科学治理新课题。笔者认为,前述三层关系本身不是矛盾的,是可以和谐统一的。党建入章程是确保党领导地位的方式。国企改革促进国企治理结构完善的目标与国际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普适性理念是完全一致的。

实践中,需要明确两个原则。第一,章程中必须确立党的领导地位,但党的领导地位的体现不在于干预企业经营,而是通过党管干部及管企业发展方向来体现。这里需要明确,党管干部是通过其出资人(譬如国资委)来进行出资代理人的考核、选聘等。党管方向,是指大方向,譬如企业需要有社会责任、需要自主平衡工会发展与企业发展的关系等,而企业根据市场变化来进行生产决策则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范围。

第二是公司自主经营原则。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包括各种决策及对企业人财物等资源调配等)必须全部归于企业,国资委或者其他国资投资平台可以通过其出资代理人依法行使其股东权利。其他小股东也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

《公司法》赋予股东一些重大权利,譬如:参与重大决策权、知情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等。小股东可以通过其表决权影响管理层,实现对企业的管理。

此外,股东还可以利用各种规则(譬如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附录《企业管治准则》及《企业管治报告》以及中国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限制控股股东滥用职权,严格要求公司遵守相关企业管治准则,实现对企业治理机制的监督。

笔者在为中国国有控股公司发行H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屡次面对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对党建入公司章程有关问题的反馈意见。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笔者研究了中共党章、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管治守则以及国企改革有关政策以及国有控股公司
有关章程。

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只要完全遵守两个原则就可以向国际资本市场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阐明这个看似模糊却实际清晰的公司治理机制关系,并且可以得到境外监管机构的认同。这两个原则就是:章程确保党的领导地位;章程确保公司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二者各司其职。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兴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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