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通知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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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817日发布,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中涉及的 “双薪制计税方法” 、“董事费征税” 、 “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 以及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 等四方面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双薪制计税法”叫停

《通知》第一条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据悉,国税总局于1996年就已经规定了 “双薪制计税方法”(即将年终加薪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后于上述“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再次予以重申。2005年,国税总局对“双薪制计税方法”予以调整,确立了“分摊计税方法”。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包括年终加薪、绩效考核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以确定适用税率。

此次《通知》重申取消原 “双薪制” 计税方法,只是对过去的老政策进行清理,个人取得年终加薪仍应按2005年出台的分摊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并没有改变个人税收负担。

董事费计税方法:内外有别

《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公司 “外部(独立)董事(监事)” 和 “内部董事(监事)” 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按照不同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 “独立董事(监事)”,即“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 “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而对于公司 “内部董事(监事)”,即“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据此,该条款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应当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废。

“华侨”身份享受优惠待遇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通知》对 “华侨” 身份的定义和内涵做出了具体的界定。

对符合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享受“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优惠待遇,即其获得的工资薪金在扣除 2000 元基础上,再扣除 2800 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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