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

作者: 董箫、赵慧丽,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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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文件披露(本文中,“国际仲裁”特指仲裁地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际商事仲裁)。这主要是因为中国的证据规则与普通法国家的证据规则差别迥异。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国际仲裁中常见的文件披露规则,以及涉华案件中关于文件披露的常见问题。

问:什么是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文件披露”的意义?

国际仲裁
董箫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文件披露”通常是指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下,主动或根据仲裁庭的命令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由其占有或控制的、与争议解决有关的文件或其他材料。

文件披露要求当事人既提供对其有利的内容,也要提供对其不利的内容,其意义在于确保当事人在庭审前“摊开底牌”,全面展现事实情况,也有助于仲裁庭依据全面的信息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问:所有国际仲裁中都有“文件披露”吗?国际上是否有关于“文件披露”的指引?

:文件披露一般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或仲裁过程中对文件披露进行约定,例如:禁止或限制文件披露、约定根据某一套规则进行披露。

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仲裁庭应决定是否进行文件披露。我们的实践经验是,大部分国际仲裁都会涉及文件披露。

《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规则)是国际仲裁中经常使用的证据规则。此外,由来自约30个国家的代表共同起草的《布拉格规则》于2018年12月正式公布,因其更接近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

问:“文件披露”的范围如何确定?什么样的文件可以不披露?

国际仲裁
赵慧丽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答:IBA规则建立的披露标准是,被请求披露的文件应当满足其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结果具有关联性和重要性”。此外,披露请求应当限定范围并且为特定种类,要求披露的文件应当由被请求方占有、保管或控制。

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披露文件的主要理由包括:(1)与案件缺乏足够关联性和重要性;(2)享有法律特权(例如律师客户特权、无损害特权);(3)披露会造成不合理负担;(4)文件已丢失或损毁。拒绝理由能否成立,最终取决于仲裁庭的决定。

对于含商业秘密的文件,仲裁庭不一定准许不披露,若要求披露通常会批准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

问:“文件披露”何时以及如何进行?

: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一般会先交换书面意见及支持己方的证据,此后才会进入文件披露程序。

国际仲裁普遍采用“雷德芬表格”(Redfern Schedule)推进文件披露程序。此表格以一位仲裁员的名字命名,包括:编号;请求披露的文件名称或类型;请求披露的文件与案件关联性、重要性的说明;被请求方拒绝披露的理由;请求方对拒绝披露的答复;仲裁庭的决定。除最后一项外,当事人需要依次填表。通过当事人前后交换和表达意见,仲裁庭可以高效决定是否准许披露请求。

问:如果有文件不披露的后果是什么?

答:由于国际仲裁中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并且证据之间环环相扣,还有事实证人提供证词,因此,对于争议中涉及的重要证据,通常持有证据的一方很难隐瞒其持有证据的事实。一旦被仲裁庭发现一方当事人试图故意隐瞒、损毁对其不利的证据,或者误导仲裁庭,可能会使其满盘皆输,造成更大的不利后果。因此,我们通常建议当事人合理解释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而不是拒不提供。

若拒不披露仲裁庭要求的文件,仲裁庭通常会采取的措施是:第一,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例如:推定未披露的文件内容对被请求方不利,甚至推定未披露的文件内容与请求方的主张一致。第二,判令拒绝披露文件的一方承担更多仲裁费用。

问:中国当事人面对“文件披露”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中国企业应如何改善内部管理以更好地应对“文件披露”?

:中国当事人因不熟悉国际仲裁中的文件披露,本能地对此采取排斥态度,倾向于拒绝披露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然而,很多中国当事人因为无法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而最终遭受不利推定的处罚。此外,缺乏完善的文件管理及保存制度是中国当事人面临的普遍问题,使其甚至无法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

鉴于此,中国企业应增强文件管理意识,同时建立完善的文件保管制度。对于面临跨境争议风险较高的企业,还应当接受专业律师的培训,进一步了解在境外法律程序中中国企业经常面临的问题以及保护自身利益的方法。

作者;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箫、合伙人赵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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