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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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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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文章将探讨全球范围内国际商事法院的出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宣布正在研究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庭,为“一带一路”参与国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利且低成本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因此这个话题在中国已经引起了关注。本期文章首先会概述国际商事法院的出现及其原因,再分析其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趋势。

出现及原因

在过去十年左右的时间里,有四个法域设立了国际商事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卡塔尔国际法院、阿布扎比全球市场和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这些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了伦敦商事法院的启发,并且与国内法院相比有一些独特特征。比如,该等法院的法官包括来自不同外国法域的法官。此外,它们的规则和程序适应涉及外国当事人的商业纠纷以及通常与法院所在地具有很少或者没有联系的跨境纠纷。

此外,与传统国内法院相比,外国律师拥有更大的出庭发言权,这也导致在某些案件中,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来自不同的法域。

虽然已经设立的这些国际商事法院有一些共同特点,但是这些法院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它们的设计并不是遵循着一个标准模式。SICC尤为创新。作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新部门,SICC设立于2015年1月,有权审理具有“国际和商业性”的诉讼请求。新加坡首席大法官Sundaresh Menon表示,SICC的特点使得它“特别适应国际商事的需求和现实”。尤其是SICC的法官包括备受尊重并在商事方面拥有丰富经验的国际法学家,以及来自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新加坡最高法院法官。此外,SICC在审理“与新加坡没有实质联系”的诉讼时,当事人可以由为此目的注册的外国律师进行代理。

SICC还制定了反映该法域关注焦点的程序规则和诉讼指引。比如,法庭程序可以保密(尤其如果是“境外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用其他证据规则代替新加坡证据规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或限制上诉权利;以及采取了简化的证据开示制度。此外,SICC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内容查明外国法律,而不要求当事人根据专家证据证明外国法律。正如此前一期文章(见《商法》第7辑第4期:《查明外国法律》)所述,这与其他普通法法域的做法不同,其他普通法法域的法院被认为不了解外国法律,因此要求专家证明外国法律。

为了研究设立SICC可行性并提供建议而设立的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委员会指出,设立SICC的原因是为了使新加坡“加强其作为提供领先的法律服务和商事争议解决平台的地位”,并成为“解决具有亚洲关联的国际争议的一个亚洲争议解决中心”。

委员会强调了对于“独立的国际商事法的需求”,并指出“国际法院”更适合解决仲裁这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一些所谓缺点。事实上,呼吁设立国际商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缺点。这些缺点包括仲裁的特别性质和非公开性质及其无法为实体法律原则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国际商事法院的出现也印证了法院必须更加容易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的需求,通过提供可靠、有效和低成本的途径解决跨境纠纷。

在目前已经审理的案件中,SICC已经使用了它独特的特点增强其吸引力,比如法官包括来自外国法域的杰出法学家,注册的外国律师可以就外国法有关问题提交陈述并代表当事人参加SICC的“境外案件”。SICC还作出了一些对于新加坡实体商法的发展具有贡献的判决。SICC的早期经验为其他法域如何调整其专业商事法院或设立新的“国际商事法院”以满足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特别是外国当事人的需求提供了非常有用的见解。

中国与新法院

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旨在加强亚洲、欧洲和非洲陆上和海上沿线贸易和投资环节的经济和战略举措。2016年,该等战略的官方英文名称变为“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这是因为此前的名称仅体现了一条海上丝绸之路和一条陆上丝绸之路,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联接五条主线沿线的亚洲、欧洲和非洲国家。迄今为止,一带一路倡议的重点都是铁路、公路、港口、能源和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合作。不过,一带一路倡议还覆盖其他领域的合作,包括贸易和投资关系,金融合作和社会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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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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