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协议

作者: 谭家才,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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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稳步推进,国际技术贸易在整个贸易体系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际技术转让是国家间技术贸易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各贸易参与方法律制度、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律师在起草及审核国际技术协议中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谭家才 TAN JIACAI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Dentons
谭家才
TAN JIACAI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Dentons

知识产权法律差异。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各不相同,具体如:专利及商标登记体系、有关版权的精神权利、共同开发作品的权属以及版权对数据的保护范围等都有差异。就专利技术的定义而言,各国就其保护的期限以及条件等有一定的差异。据此,在协议的起草或审核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有关专利技术的定义条款,注意其保护种类、期限,避免造成协议双方误解及歧义。

出口限制。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跨越国境应受进出口贸易法的管控。中国对技术进出口管制的法律主要是《对外贸易法》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当然涉及到不同的行业,相应的管制也有差异。以中美核电技术转让为例,不仅涉及到上述法律法规,还会受到核电技术的特殊管控。此外,技术的直接转让,还会涉及向第三国(如被美国重点关注的伊朗等国)的转让问题。在协议的起草及审核中,一定要关注因出口限制所产生的协议效力及赔偿问题。

外汇管制。一些国家基于外汇支付平衡问题会要求跨境技术转让协议生效以前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核及行政审批。由于这样的货币管制政策,可能会使兑换货币或进行跨国界支付变得困难。

这一问题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例如约定协议在获得政府许可或批准后才生效,并需对协议不能生效而产生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还需要留意的是,在写付款条件时,律师必须设定货币的汇率,并适当地标明支付的货币单位。需注意“dollars”一词有可能产生所指不明,所以如果客户是指美元的话请使用“US dollars”。

税收负担。中国已与多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可以从某些收入(如版税收入)中预扣税款数额。在此种情况下,扣缴比例通常在10%到20%之间。这听起来不错,但是一些许可方,特别是初创企业,可能因为没有盈利就没有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加上扣缴所得税只能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这样会造成无法进行预提冲减的后果。在协议中,交易各方需对税收负担应进行合理的约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合理转移。这不仅涉及国内税收问题,还会涉及跨境所得的冲减问题。

争议解决方式及适用法。国际交易中的争议解决方法往往不同。在国际交易中,双方通常都不愿意通过约定在对方国家的法院解决争议从而使对方具有主场优势。法院生效判决在另一个司法辖区可能因各种原因不会被执行。

相比之下,仲裁裁决可以通过被许多国家遵守的《纽约公约》进行强制执行。因此,国际交易中普遍使用仲裁,并且选择一个中立地点进行仲裁。但实际上执行判决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昂贵的。在起草和审核协议过程中,要注意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与主合同适用法的区别,仲裁协议没有明确约定适用法的情况下,一般适用仲裁地法。

语言。双方所用语言不同时,协议很可能被翻译成不同语言。双方应在协议中指明以何种语言为准,避免产生无从选择的情况。如果协议的官方语言是德语,而律师又不会说德语,并且正在审阅协议的中文翻译版本,则客户就需要聘请当地律师与中国律师进行合作。即使中国律师可以使用德语进行交谈,一般情况下也可能不了解语言意思的细微差别。细微差别这一点在法律协议中又十分重要。

此外,若双方产生争议,走向仲裁程序,不同语言翻译费用也是一笔不少的支出。

国际技术转让协议除了具备所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共性问题外,还有上面所述的法律制度、出口限制、外汇管制、税收、争议解决以及语言等差异。律师在起草和审核协议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跨境协议的个案差异,针对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个性定制。

谭家才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的联系方式为 电话+86 21 5878 5888 以及电邮 jiacai.ta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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