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在香港直接发行美元债业务梳理

作者: 王智煜,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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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公司在香港发行美元债的主要方式为直接发行。直接发行指境内企业自身作为发行主体,直接在香港发行债券。从监管层面看,这类结构最简单,无论是外债部门的审批、信用评级,还是募集资金流入境内后的外管登记,都是最简洁的,但对企业各方面的要求较高。

王智煜 WANG ZHIYU 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Boss & Yo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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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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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在香港发行美元债的主要流程是:(1)获得评级。在香港市场发行债券需要标普、穆迪和惠誉这三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之评级。

(2)发行人准备内部程序性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3)发行人准备发改委备案登记。境内企业采用2044号文中规定的直接发行或间接发行模式在境外发行债券,须在发行前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外债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根据本所了解的信息,报送资料需先递交至省发改委,但省发改委不做审核,直接递交至国家发改委审核。

(4)外汇管理局签约登记。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境内企业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下称“跨境融资管理模式”)。

如未按规定在上述时限内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则境内企业将面临外汇管理局的罚款和警告,也不得将募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从而导致企业的融资目的无法实现。

(5)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尽职调查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6)起草交易文件。发行债券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即为招债书(Offering Circular,即OC)。其他的交易文件则大部分由承销商境外律师起草,例如认购协议、维好协议、购股承诺函(EIPU),信托契约、债券条件与条款(T&C)、代理人协议等。当然,还包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路演定价。当完成前述登记、招债书基本成型,债券承销商们便可以开始世界巡回路演。路演定价后,招债书定稿。公司及各方签订相关交易协议,则整个发债就算完成。

律师角色。境内公司在香港发行美元债过程中,境内律师可提供的服务内容有:

(1)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参考市场案例,参与项目方案的设计和论证;(2)根据研究确定的发债方案,提示方案可能涉及的境内主管机关的备案登记(如需要);(3)对发行债券涉及的境内资产和权益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4)审阅、修改发行债券的相关协议及融资文件,对发债文件所涉的中国法律事项做出提示或进行必要的修改;(5)协助审阅、修订、起草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刊发的相关公告或通函中与中国法律或境内资产有关章节和内容。

法律意见书。根据客户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要求,律师可能需要就中国法律尽职调查、与发行有关的审批情况、发行涉及的文件中与中国法律有关的内容、发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这个过程中,可能需要与其他各方进行多次沟通协商,才能形成最终结论。

一般来说,境外发债项目对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法律意见结论本身的要求,基于合理的考量和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灵活调整的空间。

发债文件。境外发债项目的文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1)认购协议(Subscription Agreement);(2)偿债保障措施有关承诺,包括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股权收购承诺(Deed of Equity Interest Purchase Undertaking)等;(3)发行及上市文件。

从相关案例来看,境内律师在审查上述文件时主要关注的事项包括:(1)涉及境内权益方的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尤其关注有关文件为境内权益方设定的义务是否必要、是否过于严格;(2)涉及境内权益方的有关约定在中国法律项下的可行性及可执行性;(3)交易文件中对境内公司承担角色的描述和定位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4)起草或审阅发行公告文件中与境内资产权益及境内法律有关的描述。

上述文件可能并不适用中国法律,但境内律师可以协助客户审查上述文件,对交易文件中境内权益公司的义务与责任条款、境内母公司在维好协议项下做出的承诺事项、股权收购承诺文件项下的触发收购条件和收购流程等内容,提出调整和提示的意见。

作者: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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