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并购重点动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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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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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改革、供给侧进行结构性调整以及私营企业市场整合的深入推进和实施均离不开并购重组。企业在并购重组中需要留意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首先,并购重组的程序性法律问题,例如:内部决策的程序和级别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决策主体是否是有权主体、签约各方是否适格、是否履行必要的公告或公示程序、并购重组程序中的审批、核准、备案或登记是否完成等。其次,并购重组的实体性法律问题,例如:标的公司资产权属是否完整、标的公司股权或资产过户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障碍等。

李艳丽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艳丽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这些问题是并购重组中频发性和共性的问题,若处理不好,极易导致并购失败。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调整和交易文件修改等技术手段协助予以解决。

今年7月1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32号令要求企业增资和重大资产转让也强制进场交易,并规定了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的条件及审批权限;同时,延长了挂牌公告期、新增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和交易成交公告期。

今年10月1日将开始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上述两个规定均会对涉及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重组产生较大影响。除32号令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均需进场交易,公告类型和期限增长,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但32号令有效加强了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的管理,缩短并购时间、降低并购难度。

借壳上市。近期的另一项重要动态是借壳上市受到的监管趋严。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6月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修订颁布了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现行有效的《管理办法》中借壳上市的规定进行修订,监管要求趋严。

现有规定中,“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总额占比超过100%”和“控制权变更”两个标准均达到就构成借壳上市,需要经证监会核准。

征求意见稿将资产总额单一标准调整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为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五项指标。任一指标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五年内达到或超过100%,就构成借壳上市;同时还明确即使五项指标都未达到,但控制权变更后若上市公司主业发生根本性改变也视为借壳上市。

另外,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还包括:明确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4条的规定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取消了通过重组实现借壳上市的配套融资;明确了对借壳上市执行比IPO更严格的审核要求,并增加对规避借壳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早在今年月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首次明确了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五大方向,包括:(1)借壳上市监管趋严;(2)强化信息披露,弱化实质审核;(3)将实行“一站式”审批;(4)并购重组支付方式创新,引入优先股和定向可转债等支付方式,完善市场化定价机制,支持财务顾问提供并购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发展;(5)提高并购重组审核透明度。

新三板并购。根据相关统计,新三板企业主动发起的并购重组失败率高达90%左右。究其原因,个人认为,一是因为很多新三板企业基本面不错,往往成为上市公司主动或被动的收购目标,但因近期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趋严的监管态势,导致很多项目搁浅或暂停;二是由于交易双方对未来发展、收购价格、收购后整合等安排,不能很好地管理双方的预期,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交易失败。

此外,交易参与者由于对新三板企业并购重组的规则不太了解,而中介费用过低又使得专业支持力度不够、前期准备工作不足,造成在并购重组的法律技术层面问题频发,例如因为并购程序、标的公司股权、标的资产规模不符合法规要求等原因而导致并购交易失败。

从法律层面考虑,交易参与者需要加强对专业机构的重视,充分熟悉和灵活运用规则,避免专业技术层面的错误,提高并购成功率。

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艳丽。她的联系方式:电话+86 10 5957 2059 或电邮 liyanli@zhongl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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