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深港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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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的启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法律专家表示,期间出现了许多困难,包括一些不同于沪港通的问题。

“这期间解决了许多重要的香港和中国大陆法律问题,包括通过深港通签署协议的终局性,以及通过深港通持有的中国A股和香港股票的所有权性质,”带领团队参与本项目的年利达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业务合伙人廖振璋告诉《商法》。

“为了深港通,香港市场实践作出了不少调整,从而满足中国大陆市场的一些交易特征,包括实施香港市场所没有的与A股‘交易前审核’程序和对‘非交易过户’的限制。”

深港通于2016年12月初正式启动,建立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使得香港和海外投资者可以买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投资者可以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虽然与沪港通机制看似相似,但实际上深港通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廖振璋介绍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结算规则与沪港通涉及的规则是独立的并且具有差异。“深圳证券交易所还有另外一类股票即创业板股票,这类股票仅限于向香港特定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出售,而不能向公众出售,”他说。

经纪人和交易商必须建立制度以确保可能成为直接或间接客户的投资者遵守这项要求,无论是通过现金资产或衍生品,廖振璋补充道。“回想起2015年7月时出现的市场挑战和经验教训,市场参与者还需要重新考虑风险管理程序和文件的稳健性。”

法律顾问: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廖振璋和Stephen Fletcher就深港通机制的建立提供了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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