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如何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

作者: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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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5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战略投资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伴随着《战略投资办法》在发布30日后的正式施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发布的《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被部分市场人士称为“外资并购A股上市公司元年”。

张亦弛 Zhang Yichi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East & Concord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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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i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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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略投资办法》施行了近八年后,2013年9月27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战略投资办法》的修订至今尚未形成有效的部门规章,但从战投办法修订意见稿中依然可以窥见部分监管动向。

被投资上市公司条件

根据《战略投资办法》及其《修订意见稿》,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主要包括被投资上市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及投资交易应符合的要求。外国投资者拟投资的A股上市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
  2. 所属行业并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外国投资者条件

    拟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属于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 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五亿美元。
    3.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 近三年内未曾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商务部于2006年6月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该补充规定放宽了对外商投资A股市场的限制,允许外资投资性公司作为外国投资人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国内上市公司提供了方便。

此外,《修订意见稿》增加了对上述第(2)点资产规模门槛的豁免情形。根据《修订意见稿》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对外实施换股并购进行境外投资,但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那么因换股并购成为上市公司投资者的,不适用上述第(2)点的规定。

投资交易要求

《战略投资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的A股股份。在《修订意见稿》中,除上述方式外,还明确增加了要约收购方式。

根据《战略投资办法》,除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投资可分期进行,但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此项规定实质上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设置了最低10%的持股比例门槛。

然而,与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规模门槛类似,在《修订意见稿》中,也增加了对持股比例门槛的豁免情形。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实施换股并购进行境外投资的,如果未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就可以不受最低持股10%的限制。

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战略投资办法》还要求,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对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市场的核心要求,即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严禁炒作。

最后不应忽视的是,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交易,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者: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亦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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