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的地位需明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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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仲裁界又经历了成功的一周。不仅香港自己的仲裁机构,而且常设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等外来仲裁机构,乃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也有突出的表现 。

总体说来,中国内地的仲裁界度过了动荡的一年。继贸仲于2012年推出新的规则之后,贸仲北京总部与上海和深圳分会之间的裂痕引人注目,占据了法律界的新闻头条。

DD_leadpic尽管这个裂痕已经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但或许也有积极影响:北京贸仲、贸仲深圳分会(现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和贸仲上海分会(现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之间竞争现在变得更激烈。更激烈的竞争意味着更高的标准。我们也看到,贸仲与中国其他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之间出现了有益的竞争。

明确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将进一步增加竞争,为中国的仲裁界带来更高的质量标准。

是否可以?

国外仲裁机构能否在中国承办仲裁?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一直萦绕不去。传统观点认为,只有中国的仲裁机构才能在中国作出仲裁裁决。中国管辖仲裁的法律是《仲裁法》,该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中必须指定一个仲裁委员会。

从表面上看,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排除临时仲裁,在中国进行的仲裁也的确不允许采用这种方式。然而,大多数法律从业者也将这个条款理解为:所指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是中国的仲裁机构 ,因为,虽然不是明文规定,但《仲裁法》的其他规定均仅指向中国的仲裁委员会。

对于国外仲裁机构是否能够从事以中国为仲裁地的仲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的一项裁定凸现了这个问题上的不确定性:该裁定显然允许强制执行国际商会仲裁院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这似乎挑战了上述传统的普遍观点。

然而,这一裁定的推理是有问题的。法院认为,既然仲裁裁决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作出的,就属于“非内国裁决”,所以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此,法院的意见认为,只要《纽约公约》项下的拒绝强制执行的理由不存在,仲裁裁决就可以被强制执行。

许多评论家都质疑这个推理是否正确,也质疑这个仲裁裁决是否应该被归类为“非内国裁决”。

明确的必要性

鉴于这种不确定性挥之不去,中国是时候明确允许非中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仲裁了。只有如此,当事人在中国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才会不再冒如下的风险:经过漫长而昂贵的仲裁之后,却发现裁决不可强制执行。

更重要的是,外国仲裁机构带来的竞争有助于提高中国的仲裁质量。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有许多好处:

  • 更强的竞争意味着更高的标准。如果允许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成熟且经验丰富的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 ,贸仲的竞争对手将不仅仅是中国的其他仲裁机构,还将有国外机构。仲裁质量将在竞争中茁壮成长,而更激烈的竞争将促使中国的仲裁机构赶上仲裁业的发展前沿。
  • 将为中国带来与其他国家接轨的仲裁框架。中国不允许临时仲裁,以及没有明确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自己的领土内进行仲裁等做法都是异乎寻常的。消除这些限制将使中国与伦敦、巴黎、香港或新加坡等世界主流仲裁地接轨。
  • 造就公平竞争的环境。贸仲2012年9月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为中国内地以外的第一家办事处。随着中国的仲裁机构变得越来越国际化,合乎逻辑的下一步也就是允许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

一旦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从事仲裁一事得以明确,贸仲和其他中国仲裁机构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在此激励之下它们将赶上仲裁业界的最高标准,自身也会成为领先的仲裁机构。

中国的仲裁员也将获得更丰富的经验和更高的素养,因为外国仲裁机构也将可以委任中国的仲裁员。

就大局来看,未来的当事人在决定仲裁地时,如果知道在中国就有众多外国仲裁机构和不断完善、与时俱进的中国仲裁机构供自己挑选,那么他们将有很大动力选择中国作为仲裁地。

作者:御用大律师Goldsmith勋爵,德普律师事务所欧洲和亚洲诉讼业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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