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需重视环保合规(下)

作者: 王霁虹以及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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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上期介绍了外国在华企业需留意的中国环保法规,本期将着重讨论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

在中国,企业尤其是外国来华投资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从没有像现在这样受人关注,违法企业目前所需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已涵盖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责任不仅可以单独适用,也有可能并行适用。如2010年7月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涉案企业就同时承担了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霁虹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行政法律责任

多数时候,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首先会得到环境行政部门的处罚。依照违法情节及后果的不同,环境行政责任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等形式。其中,罚款是最普遍适用的。目前,中国的环境法律并未统一设置罚款上限,而是在各部门法律中针对企业的具体违法行为,设置相应的罚款额度。中国的环境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例如被媒体称为“环境执法的里程碑”的紫金山金铜矿污染汀江事件,福建省环保厅就开出了956.31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虽然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目前并不高,但在实践中,环境行政部门在罚款的同时,还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责令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这些命令对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要比罚款大得多。

此外,需注意的是,对违法企业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并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亦不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又称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行为法》均对其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诉讼中,很多企业把“达标排污”、“已缴纳排污费”、“无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抗辩理由,这是一个典型的误解。根据中国法律,即便企业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只要其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并且企业无法举证说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就需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石杰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存在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时,责任的认定及分担就会成为案件的关键。中国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的,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如美国江森自控被卷入的上海血铅事件,就因存在多个排放含铅污染物的企业而致使责任主体的认定至今仍存在争议。

另需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实践中,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通常仅为其污染行为对公民、企业等财产和人身损害的赔偿,且额度较低,并未包括其造成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破坏的赔偿。但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这种情形也在逐步改变。

如康菲石油渤海湾溢油事件。据报道,涉案企业已与农业部等达成行政调解,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以赔偿对当地生物养殖业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的损害。同时,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从其所承诺启动的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分别支出1亿和2.5亿元人民币,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方面的工作。

此外,立法机关正在组织对《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订,并倾向于确定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届时,企业排污行为导致的环境损害及生态破坏赔偿责任将得到落实,企业需承担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将更大。

刑事法律责任

企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还需承担环境刑事责任。对企业环境刑事责任的处罚为双罚制,对企业处以罚金,对责任人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罚金。

如前述的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事件, 2011年5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判决:被告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五名对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扩大了环境刑事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原《刑法》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由排放“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而且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原《刑法》规定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这些修改大大提高了企业触犯环境刑法的可能性,在华企业需对环保合规予以高度重视。

王霁虹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石杰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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