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医疗机构的契机与挑战

作者: 张奕宁, 胡光律师事务所
0
185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资在中国投资医疗行业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到了1997年,原外经贸部和卫生部制订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只能以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方式进行,中方合营者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50%,特殊情况下不低于30%。

张奕宁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奕宁
胡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0年7月,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又联合制订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要求、标准、管理审批权限及程序、执业标准等作出规定。《暂行办法》放宽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最高可达70%),但《暂行办法》第35条依旧明文规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2002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也将医疗机构放入了限制类,只允许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

矛盾不断

据估计,本世纪初全国约有200余家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其主要特点是:投资额不高、规模小;综合医院较少;大多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大中城市。真正具有国际医疗机构背景的资金,更是寥寥无几。

中外合办医疗机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中方资本大多属于国有资本,由于思路的不同和国内医疗制度体系的限制,各方在合作阶段矛盾不断。

政策放松

近年来,对外资医院的限制有所放松。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2010年第58号文),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地位。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内容明确提出六条措施,放宽了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其中一条是“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2011年12月30日,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的新版《外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指出,自2012年1月30日起,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改为允许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卫生部于2012年4月13日发布了《卫生部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26号),第一次明确了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策的这一变化使海外的投资机构,尤其是欧美大型国际医疗集团在华必须合资开设医疗机构的管制彻底消除,也将打消外资在华投资医院时对利益分配、管理掣肘等问题的担心。

审批繁琐

外商独资医院仍面临诸多挑战。其设立需通过包括土地审批、医疗设备审批、医保资格审批、医务人员配备以及卫生防疫、垃圾处理在内的众多审批环节。整个过程耗时持久。

首先是土地方面,目前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城区已少有大量土地可供外资建立独资大型医院,而且一般城区内的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也接近饱和。

其次,在医疗设备的审批上,目前添置一定规模以上的医疗设备需要向省级卫生厅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必须事先配备相应资质的操作人员。

无形障碍

中国目前的医疗体系也在无形中为外商独资医院的建立设置了障碍。

虽然大多数的外商独资医院将自身定位于高端医疗服务市场,面对的客户群体也多半是外籍人士和高级白领,但这些仅仅是中国医疗市场上的一小部分群体。

外商独资医院要真正打开中国市场,中国的医疗体系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中国实行药品零差率,虽然外商独资医院可以自主定价,但价格的高低将极大地影响患者就医的人数。

再比如,中国的医疗保障目前尚处于低水平、广覆盖的状态,而外商独资医院更需要商业保障制度,才能获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另一方面,公立医院能够获得各项补贴,而外资医院目前还不在政府补贴的考虑范围内,这必然会影响外资医院的竞争力。

同时,随着中国放宽对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管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必然面临与民办医疗机构之间更激烈的竞争。

张奕宁是胡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MHP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8楼

8/ Floor, Kerry Parkside Office

1155 Fangdian Road, Pudong

Shanghai,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201204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

传真 Fax: +86 21 5010 1222

www.mhplawyer.com

胡光 Martin Hu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966

电子信箱 E-mail: martin.hu@mhplawyer.com

张奕宁 Ada Zhang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918

电子信箱 E-mail: ada.zhang@mhplawy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