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law bas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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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普通法历史上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是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问世800周年。有趣的是,《大宪章》最初签署的目的比如今要窄许多;今天它被称为“英国自由的奠基石”和“英国宪政的基石”。

当时,《大宪章》的问世是为了解决英国国王约翰(1199年至1216年)与其男爵之间的政治危机。男爵是国王的臣属,他们从国王处直接获封土地并被授予在领土范围内的特殊权力。政治危机出现的原因之一是国王为了重新夺回被腓力二世重新夺取的诺曼底(当代法国)开展了一系列破费的军事战争。

这些战争的失利,再加上由于失地造成财政收入下降,为国王约翰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因此,国王约翰越来越不公平和武断地滥用其作为封建君主的权利,并对他的封臣提出不合理的资金需求。比如,国王通过向皇家法院诉讼当事人收取费用,事实上“出售司法”而获得收入。

此外,作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度的最高权力者,国王约翰完全不理会惯例习俗而提高费用和男爵应当向其支付的其他支出,并且没收土地以清偿未清偿债务。

国王约翰的不公平和武断行为导致了部分男爵的反抗,他们宣布不再对国王效忠,并基本上宣布了内战。这次起义最终通过在泰晤士河附近兰尼米德牧场的谈判解决了,国王约翰同意签署后来成为《大宪章》的一份文件。《大宪章》的签署是英国历史上国王第一次同意通过书面文件限制自己的权力。目前世人知道保存下来的《大宪章》仅有四份,其中两份由大英图书馆保存,一份保存在索尔兹伯里大教堂档案中,另外一份则保存在林肯大教堂的档案中。

《大宪章》表达了什么?

“Magna Carta”(《大宪章》)是拉丁文,翻译成英文是“Great Charter”。《大宪章》的主要焦点是为了对王室权力进行限制,并保护英国教会和男爵或封臣的权利。1215年《大宪章》共有六十三条,其中只有四条仍然作为英国现行成文法的一部分:英国教会享有自由(第一条),伦敦城“旧有自由”(第十三条),以及以下最有名的两条:

第三十九条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损害。

第四十条 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上述条款已被冠以“正当法律程序”,是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并且是对武断主义的重要约束。《大宪章》之所以会变得如此有名,一个原因是这是第一份用法律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全体公民平等地位的文件。重要的是,《大宪章》规定除非根据法律规定,不得逮捕任何人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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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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