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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势头依然强劲,不过密集发布的新规则会如何影响行业的未来成绩?龙思聪报道

戏称为“史上最热闹”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于4月23日举行,一度成为中国私募圈热议的话题。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统计,共有31.3万名考生参加了此次考试。其中来自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考生人数分别为6.5万和1.4万,参考的私募基金高管约有1.1万人。

这次考试出现空前盛况,根本原因是近年中国私募基金行业的火热发展。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2014年底,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实缴规模为1.49万亿元,而在2015年底则达到4.15万亿元,基金数量也从7665只飙升到25369只,私募基金管理人也从4955家飙升到25005家。

协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高级合伙人马晨光提到目前私募基金行业一些积极的发展趋势:(1)巨额的海外并购导致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加旺盛,这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走出国门提供了机遇;(2)泛资管时代居民储蓄率居高不下,对高质量的专业金融投资服务的需求将逐步上升;(3)市场对私募基金的专业化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生物技术、医疗健康、机械制造、清洁技术、房地产、互联网等行业在近年颇受追捧。

不过,私募基金行业面对的监管要求日趋严格。基金业协会在二月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公告》),四月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募集办法》)。两者都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管的基金从业资格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通过资格考试,由此引发了前述私募基金高管纷纷上考场的热闹场面。

从2015年底到2016年第一季度,基金业协会密集发布了一系列办法、规范及指引,主要涵盖募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及合同等方面。“目前PE/VC领域监管的严格有其发展的必然性,对于行业规范、相关方合法利益保护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均有正面促进作用,”位于上海的劲邦资本法务总监周志军说,“不能满足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的机构将被逐渐淘汰,中国的PE/VC或可由此进一步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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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趋势与发达国家一致。美国于2010年通过了Dodd-Frank法案,对私募基金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范。“从发达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演变趋势来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也是日趋严格的,”马晨光说。

balancing act-Sherry Ma

今年初,中晋系等涉及非法私募的案件引起了关注。四月,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被公示的机构近40家。五月初,首批共190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登记满一年但没有产品而被注销登记。自2015年底,证监会一度暂停了私募机构挂牌新三板达半年之久。截止3月31日,管理规模(实缴)、基金数量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增长开始放缓。(见下页表格。)

募集及登记

尚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吕海波认为,之前私募基金的管理基本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实际操作层面的具体要求,从而“在登记、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基金设立等各方面都会导致基金及其管理人甚至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没有明确的标准”。

《募集办法》将从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对募集主体、募集对象、募集托管、推介宣传方式等多个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限定。“基金业协会对于基金募集行为大致做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基本上厘定了私募行为与公募行为、非法募集行为之间的边界,对于规范目前私募基金市场上的募集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安杰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戴志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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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戴志文表示,《募集办法》是在防范违法募集行为的大环境下产生的,因而也忽略了一些投资者重视的问题,例如私募基金项目筛选方式、投资团队成员组成、基金风险防控和减损措施等;此外,《募集办法》对于推介材料内容的详细程度也没提出必要的要求。

中伦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张诗伟则认为,《募集办法》事无巨细的规定加重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力、时间等成本,很多小型基金管理人很难达到要求;《募集办法》自身及外在环境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实践中的效果。“[《募集办法》的]具体影响尚待7月15日施行后的观察,”张诗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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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发布的《登记公告》也提出了几项关键变化: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要求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加强了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此外,《登记公告》还要求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均需要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吕海波表示,这不仅仅是在基金管理人申请备案时增加一个法律文件而已。“这样不仅从法规的层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了相关形式要求,更增加了专业机构的实质审核内容。这使得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得以更好的落实,当然同时也加大了律师作为中介机构的责任,”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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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瀚一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徐云提醒说:“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指引文件仍不够明确,对法律意见书的审查也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和不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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