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商业合约中制定有效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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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和诉讼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常需要在两种方式中择一来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商业合约中有效的仲裁条款是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和基础,基于仲裁条款的约定,方得以排除法院对于争议解决的管辖。笔者将结合自身处理过的仲裁案件,探讨如何在商业合约中制定有效的仲裁条款。

马江涛 Ma Jiangtao
马江涛 Ma Jiangtao

有效性

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当具有如下三方面内容:1)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商业合约中当事人请求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需真实、明确、平等、自愿,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2)合法合约的仲裁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及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3)明确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仲裁条款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亦未就此达成补充约定,则仲裁条款无效。

条款拟定

各仲裁机构均有关于仲裁条款的示范条款,当事人在商业合约中拟定仲裁条款,可予参照。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中的示范条款为:希望依本规则仲裁解决未来争议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预定仲裁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或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由示范条款可见,有效仲裁条款的三方面内容均应予以清晰、明了的约定。

基于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把握及笔者于仲裁案件代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拟定仲裁条款需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仲裁条款应明确仲裁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和诉讼的选择具有排斥关系,仲裁条款如约定“当事人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此仲裁条款因缺乏请求仲裁的明确性而无效。当然,对此种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是比较简单的,实践中会出现关联商业合约中仲裁条款与诉讼管辖条款的冲突问题。

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解决。之后,甲用依据该《买卖合同》从乙处买到的货物又与乙签订了《业务合作合同》,《业务合作合同》约定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甲乙双方因《业务合作合同》履行出现争议,乙方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甲方则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当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本案即为拟定商业合约时,对于关联商业合约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不统一引发的管辖争议。

对于这样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合同的签订时间先后、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定性及独立性等具体案情因素,以明确甲乙双方对于出现履约争议的《业务合作合同》管辖约定的本意。本案中笔者代理乙方,主张甲乙双方针对《业务合作合同》的管辖约定存在“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该约定应为无效,《业务合作合同》争议应由法院管辖。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毕建伟 Bi Jianwei
毕建伟 Bi Jianwei

仲裁条款对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定、仲裁规则的适用应明确、清晰。仲裁机构的选择应具有唯一排他性,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仲裁条款如出现类似“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地之外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某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约定,则将直接导致无法确定对于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

实践中,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及保障,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一特定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从其约定。因此,如仲裁条款对于适用的仲裁规则有特别约定,则应事先对于拟适用的仲裁规则予以充分审查及核定,以确保约定的仲裁规则得以有效适用。笔者曾代理的仲裁案件中,仲裁条款约定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但约定适用某个已失效的仲裁规则,最终因该约定的仲裁规则无法实施而由贸仲确定适用其自身的仲裁规则,从而直接导致当事人约定本意无法达成。

结语

在商业合约中拟定规范有效的仲裁条款,应充分把握有效仲裁条款对于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合法合约的仲裁事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三方面内容的要求,从而使仲裁条款不存在效力瑕疵,以保障当事人争议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

马江涛、毕建伟分别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和高级律师。联系方式分别为:电话 +86 10 5813 7799 及 5813 7675;电邮 jiangtao.ma@dachenglaw.com 及 jianwei.bi@dac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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