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瑞士进行并购交易

0
254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瑞士可行的并购方案一般都适用于中国投资者。在一些需要特许经营执照的受管制领域(如能源、广播电视、电信、金融服务和公共交通),收购控股权未必能获批准;除此之外,外国人收购瑞士企业并不受限制。

Felix Egli
Felix Egli

私营企业的股权与资产交易。通过股权交易收购私营企业通常遵循西方普遍的交易流程,首先要签订保密协议,其后是签订意向书、做尽职调查、谈判、签署交易文件并最终完成交易。该程序也适用于以资产交易进行的收购,但资产交易比股权交易更复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 虽然法律提供的“业务转让”途径使各种资产和负债可以在单次交易中完成转让,但卖方通常拒绝使用这种途径,因为卖方在交易结束后三年内仍然要对已转让的所有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资产交易通常被设计为按每项资产分别转让,从而使交易更复杂。
  • 在被转让业务部门的雇员虽然依照法律随业务一并转移,但这些雇员可以递交辞呈,雇佣关系在法定通知期限结束后终止。因此必须在交易之前及时与被转移雇员协商,这也导致了资产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合资公司。中国投资者也可以投资设立一家瑞士合资企业。通常,合资协议包括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董事会代表权和合资伙伴融资承诺等内容,还可能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法。

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或控股权

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或收购其股权必须履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披露义务。控股权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公开要约收购方式获得,也可以通过《合并法》规定的并购方式。对中国投资者来说,由于中瑞法律体制上的差异,跨境并购方案基本上只是在理论上可行,而公开要约收购却是切实可行。现将最相关的适用规则总结如下:

信息披露要求。如果收购方直接、间接或以与第三人一致行动的方式收购或出售对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瑞士公司或主要股票在瑞士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因此达到、超过或者低于3%、5%、10%、15%、20%、25%、33.33%、50% 或66.66% 表决权的,收购方必须披露其持股量,并通知目标公司及相关交易所。这些披露义务也适用于期权(延买和延卖期权)或者可转换权利交易。在承诺收购或出售股份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已经触发了信息披露义务,无论是否履行该承诺。

在强制收购要约公布或先期公告发布之后,收购方和共同收购方,以及独自或与他人共同持有目标公司至少3%表决权的直接或间接持股人,无论是否可以行使投票权,必须在随后的承诺期限内将任何有关目标公司股份的交易通报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及相关的交易所。

最佳价格规则。在公布要约或初步公告发布起至承诺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只要收购方或共同收购方以高于要约价直接或间接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要约价必须相应提高。

强制要约收购。任何直接、间接或以与第三人一致行动的方式持有目标公司33.33%表决权的人,必须在两个月之内(瑞士企业并购委员会可延长)向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提出强制要约收购。此规定仅在少数情况下豁免适用。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选择退出”机制,排除强制要约收购义务,或“选择上调”机制,将触发阈值由33.33% 表决权提高到49% 表决权。

高悦
高悦

强制要约收购中的要约价至少要等于以下两种价格中更高的:1)要约公布或初步公告发布前60天的成交量加权平均股价;2)要约或初步公告发布前12个月内收购方支付的最高股价——最低价格规则。该规则也适用于如果交易成功,收购方将持有超过33.33%表决权的自愿要约收购。

强行挤出。如果收购方准备收购100%的控制权,瑞士法律规定如果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98%的表决权,那么收购方可以强行挤出剩下的少数股东。即使收购方不能达到98%的门槛,但如果可以拥有目标公司90%控股权,还是可以通过与关联公司一起合并目标公司的方式强行挤出少数股东。

并购控制

除了需要根据中国并购控制法律进行通知之外,收购方还必须在交易完成之前向瑞士并购控制机构通知有关交易,如果交易进行前的一个会计年度中:1)有关公司所取得的全球销售额至少达20亿瑞士法郎(20.6亿美元)或在瑞士境内的联合销售额至少五亿瑞士法郎;以及2)最少有两家公司在瑞士各自取得至少一亿瑞士法郎的销售额。

调差期限。如果并购控制机构在收到并购控制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通知它将进行并购控制调查,有关交易被视为通过审批并可以完成。如果开始进行调查,在明确获得审批之前,交易不得进行。有关调查的法定截止期限是发出调查通知后的四个月。

Felix Egli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中国业务团队主管。其联系方式:电话 +41 58 211 34 90 或电邮 fegli@vischer.com

高悦是菲谢尔中国业务团队律师。其联系方式:电话 +41 58 211 32 05 或电邮 fgao@visch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