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并购

作者: 翟耸君,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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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涉及包括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教育、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在中国,这些基础设施项目通常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实施,分别为地方政府自行投资建设、地方政府通过设立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及建设、以及地方政府通过与社会资本方合作(PPP)进行建设。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翟耸君基础设施
翟耸君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早期受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批制度的限制,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财政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此后,伴随着2004年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取消国有企业投资审批限制,脱离财政资金限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壮大,以土地质押为杠杆,撬动银行融资来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并以土地升值带来的土地出让收入来偿还融资,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大踏步式前进。

由政府让渡其建设、运营基础设施的权利至社会资本方,“以时间换空间”通过提高公共设施及服务质量和效率的PPP模式,在缺失顶层立法规范,但又迅猛发展的五年里,项目逐渐产生了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由地方政府承担过度支出责任,进而形成隐性债务的情形,严重背离了PPP项目
“提质增效”的初衷。

在建设期施工利润逐渐干涸、绩效考核与政府付费挂钩日趋严格、运营成本因建设内容调整而攀升、融资渠道受金融监管政策阻碍等等不利因素影响下,社会资本方股东或出于将难以实现的运营责任转手、或出于回收投资收益等诸多考虑,纷纷倾向于选择将既有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对外转让,实现明哲保身地退出,这也为大型运营类企业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收购提供了契机。

通过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已落地的项目公司,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基础设施项目繁琐的前期准备及采购阶段而直接进入项目运营期,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优势、运营优势,保障项目运营期内的服务质量,同时,可通过同业并购实现业务规模壮大或打造多元化综合平台。

不同于通常的并购项目,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并购的特殊性在于其交易模式通常为股权收购而不涉及资产收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建设-经营-转让)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通常由政府方持有,项目公司仅持有合作期内的项目资产占有、使用、收益权,无法进行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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