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的材料特征未必不受保护

作者: 恒都律师事务所 江锋涛 杨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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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型仅保护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当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仅是将现有产品中某部分的材料用另一种已知材料替换时,通常被认为不具有创造性。

但是,看似简单的材料替换,有时也会使产品的构造发生实质性变化并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从而产生创造性。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材料特征对实用新型构造的影响,希望为实用新型的审查提供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视角。

材料差异?

在涉及名称为“轻质防水隔热复合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中,专利技术是一种轻质防水隔热复合板,包括模压成型的泡沫底板和硬质面板,其特征是泡沫底板的一表面和硬质面板的底面用防水粘结材料牢固粘结形成防​​水粘结层,泡沫底板的其他表面覆盖聚合物水泥基粘结防水材料。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认为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仅是材料存在差异,二者结构完全相同,因而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泡沫底板的其他表面覆盖聚合物水泥基粘结防水材料”。

该区别技术特征不仅可以起到防止水从泡沫底板的底面和四周侧面浸入泡沫底板的作用,而且可以使防水隔热复合板用水泥砂浆直接铺砌在基层面上,使相邻复合板中的泡沫底板彼此粘结,硬质面板之间的板缝用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材料直接嵌缝。因而此专利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一审法院审查后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不是常用防水材料的简单替换,而是通过在泡沫底板的不同表面使用不同的防水材料,使专利技术各部分结构关系不同于现有技术。

案例分析

根据现行《专利法》,实用新型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其中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关系。

构造的含义不仅包含产品有多少个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是什么,还包括这些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组织关系怎么样。

所以无论是组成部分数量发生变化,是单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替换,还是各组成部分之间组织关系的变化都会引起产品构造的变化。

本案中,现有技术涉及的复合板实质上包含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隔热层、保护层和防水粘结层,并且由于其隔热层的六个表面覆盖的都是同一种防水材料制作而成的防水层,所以这六个表面之间的关系也是对等的。

而本案中的专利技术通过在泡沫底板的“上表面”覆盖防水粘结材料制成的防水粘结层,而在泡沫底板的“其它表面”覆盖聚合物水泥基粘结防水材料,使得专利技术的复合板实质上包含四个组成部分,即泡沫底板、硬质面板、“由第一防水粘接材料构成的第一防水层”和“由第二防水粘接材料构成的第二防水层” ,同时也使得泡沫底板的六个表面之间不再是对等关系。

也就是说,专利技术通过在泡沫底板的不同表面使用不同的防水材料,使得专利技术组成部分的数量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组织关系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产品。这种区别已不是常用材料的简单替换,而是通过部分材料的替换对产品的构造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另外,由于产品的多个组成部分中的一部分材料的替换,使得不同材料各得其所,在产品的具体应用中充分发挥各自不同优势,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评价涉及材料特征替换的实用新型技术的创造性时,不能仅从表面上来看这种材料替换,还应当深入考虑所述材料特征的替换是否能够给产品带来构造上的实质性变化并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

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仅是将现有产品中一个组成部分的材料整体替换为另一种已知材,那么这样的替换是不会引起产品结构的变化,不会使该技术具有创造性。但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是将现有产品中一个组成部分的局部材料替换为另一种已知材料,使得该组成部分变为两个组成部分,或者是将由不同材料组成的多个组成部分整体替换为一种已知材料,使得该多个组成部分变为一个组成部分时,那么就应当考虑由这种材料替换所带来的产品构造的变化是否能使得该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进步和创造性。

作者:恒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江锋涛、律师杨存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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