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金融资产申报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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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务院第642号令要求中国居民申报其对外金融财产、负债状况以及跨境经济交易。该国务院令于2013年11月9日颁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谁有义务申报?

对外金融资产申报新要求

申报义务适用于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总体来说,该办法所称中国居民包括:

  • 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
  • 中国短期出国、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的人员(不过即使超过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仍有申报义务);
  •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
  • 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包括银行);
  • 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
    居民。

642号令专门将金融机构纳入申报义务主体。此外,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进行证券和期货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申报其对外交易。

哪些情况必须申报?

中国居民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以下内容:

  •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
  • 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

目前尚不清楚哪些构成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及哪些“交易”需要申报。

处罚

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机构可以被处人民币30万元(4.9万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可以被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规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642号令的目的似乎只是为了使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收集并保存“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供具体数据。目前尚不确定会制定哪些条款,得以向税务机构等其他机构提供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被要求制定进一步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必须申报的内容,包括必要的程序性要求。这些实施细则不太可能在2014年1月1日之前颁布,因此任何规定都有可能会追溯适用至该日。

现实意义如何,仍然要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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