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香港仲裁与大陆临时措施连接

作者: Nick Gall、黄启智,高嘉力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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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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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1 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正式出台,这是香港争议解决业界的一个重大里程碑。根据该安排的规定,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双方当事人现在亦可寻求中国大陆法院的临时措施。

该安排由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共同签署,对于香港本地及国际商业主体都将带来巨大优势,具体原因如下:

(一)该安排允许仲裁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寻求三种临时措施,包括(1)资产保全、(2)证据保全和(3)行为保全。对于在大陆存在资产消耗或证据毁损可能性的案件来说,这些措施尤为关键。

(二)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只能向在大陆进行的仲裁案件提供这些临时措施协助。因此,在香港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主体通常别无选择,即使从战略或逻辑角度考虑并非最佳,都只能将中国大陆指定为仲裁地点。

(三)香港拥有国际知名的法律工作框架,也拥有为数众多的法律人才,因此往往是争议解决的首选地点。该安排出台之后,商业主体就可以将仲裁地点指定为香港,从而更有利于解决涉及中国内地的纠纷。

申请机制

总体而言,依据该安排而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措施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其区别主要在于申请时间:

(1)对于仲裁流程已经开始的案件,需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临时措施的当事人可向负责仲裁流程的仲裁机构直接提交申请,由其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

(2)对于仲裁流程尚未开始的案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直接提交临时措施申请(可以是被告人住址所在地或者相关财产及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有一点应当注意,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大陆地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 30 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提供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则大陆地区法院将撤销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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