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税务局重估卖方股权转让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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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2017年8月25日报道,尽管买方已代扣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税,但山东省莱州市地税局仍从一新加坡公司的股份转让中征收了850万人民币的附加税。

今年早些时候,一家新加坡企业将其位于莱州的一家中国企业的49%股权转让给位于莱州以外的另一家中国企业。股份转让后,中国买家代扣并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缴税。

尽管三家公司并未告知莱州地税局股份转让情况,但莱州地税局在企业转让的日常税务审查中确认了股份转让。

莱州地税局了解到中国买家根据转让价格进行了代扣纳税,转让价格是按照被转让企业在定价日而非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值进行计算。

由于股权转让当日的净资产价值远高于定价日,所以莱州地税局决定根据股权转让日的资产净值重新评估股权转让应纳税额。因此,莱州地税局向新加坡卖方收取了人民币850万元的附加税。

观察要点

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股权,若买方不依法代扣税,被转让企业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评估卖方应纳税款。山东这个案例显示,如果买方没有缴纳足够的税款,被转让企业的税务机关有可能重新进行税务评估。

然而,由于有明确规定国内买方应代扣并向其主管的税务机关缴税,所以交易双方总是会选择买方的税务局并向其缴纳附加税(如有),而不是让卖方向被转让企业的税务局缴纳附加税。

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只要买方已经向其税务局代扣代缴足够的税款,则卖方无需再承担附加税。同时,如果买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了附加税,则更有利于买方根据调整后的转让定价要求提高日后的征税起点,因为买方未来的股份转让是受买方税务局的监管。

我们建议交易双方面临类似的重新评估应纳税款情形时,应考虑这个替代方案,以达到双方最好的税收结果。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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