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融资

作者: 任谷龙, 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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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有哪些常见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答:应收账款融资通常基于应收账款转让或者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融资方获得融资,融资方直接获得应收账款。这一融资方式更多地被称为保理,融资方被称为保理商。在中国,保理商主要是银行,也有一些获得许可专业从事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机构。保理融资可以衍生出很多不同的结构,包括是否有追索权,是否披露给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等。相对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结构比较简单,是一种有担保的融资方式,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并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质押给贷款人。

任谷龙 Ren Gulo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任谷龙
Ren Gulong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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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e Law Firm

问: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融资?

答:根据人民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而言,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不受前述范围限制,只要法律没有限制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进行转让,但实践中常见的保理也主要基于前述应收账款。

问: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要求和后果是什么?

答:应收账款转让适用《合同法》中债权转让的规定。如果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对债权转让有限制,则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协商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如果基础合同中没有限制,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如果没有取得债务人同意或者通知债务人,则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债务人有权拒绝向应收账款受让人做出支付。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收账款将真实转让给融资方,融资方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并有权向债务人直接主张权利。由于中国法律不承认让与担保,所以应收账款转让不能作为一种担保。

问: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答:应收账款质押适用《物权法》的规定,需要在人民银行质押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质权自完成登记时设立。法律没有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必须通知债务人,但实践中融资方为了保护其利益往往会要求通知债务人。如果基础合同中对合同债权处置有限制,则质押应收账款需要获得债务人的书面同意。

问:债务人享有哪些抗辩权?

答:应收账款融资中,债务人有权对融资方提出抗辩。其中,以下抗辩值得融资方关注:

第一,债权人未能完全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债务人有权基于基础合同的约定拒绝付款或者部分付款。因此,融资方需要关注债权人的履约风险。

第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抵销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若债务人对出让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则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抵销可以是《合同法》上规定的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债务,也可以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协商约定的其他债权债务。

第三,顺位在先的其他转让或质押,即债权人之前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给其他人。对于应收账款转让,先向债务人做出通知的受让人优于后向债务人做出通知的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先的质权人优于登记在后的质权人。

问:境外融资方是否会受到外汇管制?

答:境外融资方基于中国债务人应付款项而提供的融资将会受到一些外汇管理限制。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是中国境内企业。该等融资将被视为是境内企业的外债。如果其是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有足够的投注差;如果是内资企业,则需要获得外管局的逐项批准或者短期外债额度。

第二种情况,境外融资方向境外实体提供融资,但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是基础交易中的中国进口方。中国进口方需要遵守一些外管措施。外管局会将进口企业分为A、B、C三类,其中C类企业的进口付汇需要事先取得外管局同意。如果中国进口方的付汇出现问题,则会影响到境外融资方的权利,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任谷龙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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