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类仲裁案件常见裁判思路

作者: 丁建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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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仲裁案件常见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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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类争议因其较强的专业性、当事人间矛盾积累的长期性、司法实践的不统一性等问题,已成为传统的诉讼程序中较难及时、有效解决的一类争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仲裁的特性,仲裁程序或成为当事人解决相应争议的更佳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作为亚太区域领先的仲裁机构之一,建设工程类案件在过去五年占其全部案件量的12.5%,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60亿元。本文试就该些案件简要梳理相应的裁决思路,以飨读者。

丁建勇 DING JIANYONG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副秘书长丁建勇
丁建勇

审慎性。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同时具有一裁终局的特性,因此仲裁庭需要审慎地就审理范围和实体事项进行判断和裁决,避免仲裁裁决在相应的司法监督程序中轻易遭受挑战。对于建设工程类争议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比如施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借款事项、设备租赁事项等是否属于施工合同涵盖的范围、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超出约定施工范围的情形是否属于施工合同项下的洽商变更等问题,仲裁庭不仅需要严格审核证据,还需要充分衡量当事人权利救济以及纠纷解决成本等因素,在不违背现有司法理念的前提下谨慎作出裁断。

专业性。专家断案是仲裁相较于诉讼的另一优势,尤其在建设工程类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在北仲处理的建设工程类仲裁案件中,仲裁庭通常会包括施工、造价、法律三个领域的专家,以鉴代审的情况很少出现。大多数仲裁庭可以通过组织双方核算,甚至自行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计算,妥善解决双方在结算数额方面的争议,大幅提高了结案效率。同时,仲裁庭能够发挥自身在工程领域的优势,结合法律适用和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专业知识,融合法律、规章、乃至行业惯例的相关规定,从不同角度在裁决中公开其心证过程,以专业赢得各方对裁决结果的认可和尊重。

公平性。基于仲裁的保密特性,仲裁庭在对建设工程类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判断时能够充分衡量个案因素(综合考量签约背景、履约过程、双方过错以及现状处理等因素),不能也无需就相同法律问题作出机械化、程式化的裁断。比如,对于建设工程合同里常见的“背靠背”条款,仲裁庭可能会考虑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至提起仲裁时的时间是否过长、总包方有无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分包工程款占整个工程款的比例、发包人给总包方的已付工程款能否明确不包括本案分包部分的工程款以及承包人能否从发包人处取得证据等因素决定其效力,而出发点皆是保证个案的公平性。

契约性。仲裁裁决偏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实际履行情况的特点,在北仲的建设工程类案件中也能够得到印证。例如,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中较为常见的不平衡报价,属于当事人在正常商业行为中的协商和讨价还价策略,在没有出现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仲裁庭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其效力。在极端情况下,仲裁庭仍需要考虑招标人是否是建筑行业中有从业经验的商事主体,是否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介入了招投标过程、进行了相应监督与管控,以及不平衡报价是否产生了严重后果来对其效力进行判断。另外,当事人单纯以合同无效、无权代理等理由否定此前双方已达成的签证或结算效力,在实践中也较难得到支持。

小结。在建设工程类仲裁案件中,可能需要处理当事人之间包括合同主体、合同效力、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优先受偿权、工程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在内的多种争议。就北仲实践而言,在过去五年中的建设工程类仲裁案件,平均结案时间(即从组庭到结案的时间)为152天,尚未有被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这充分体现了仲裁在解决建设工程类案件中的独特优势。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丁建勇、北仲仲裁秘书刘念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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