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经得起监管制度变化的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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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相关的投资架构往往结合香港公司及于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即香港公司持有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份,以受惠于较低的股息预扣税,并以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作为集团母公司。这是与中国相关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时使用的传统架构。

张人仪 Christine Chang
张人仪 Christine Chang

过往通过上述架构的投资项目数以十亿美元计,很多是中国家传户晓的名字,例如阿里巴巴、康师傅、旺旺和携程,它们均于其发展初期成立开曼群岛公司,有些更早于逾10年前已成立其离岸公司。近期我们亦可以看到,中铝矿业国际(为2013年迄今于香港联交所最大规模的上市项目)、合和公路基建有限公司(为首家通过“双币双股”模式同时提供港元和人民币交易股票的公司),均以开曼群岛公司上市。其实,不单巨擘选择这种途径,规模较小的公司也有同样选择:例如,开曼群岛公司银仕来控股成为少数于2012年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之一;又如,随着行内曾探讨的“连结”问题已解决,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永晖焦煤、广豪也选择了上述大型公司所走的途径。

债券市场补足股票市场

去年和今年初,债券市场已补足股票资本市场之不足有余,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离岸发行人再度涌现,以房地产行业尤甚,包括新世界中国地产、远东发展、中国海外发展等开曼群岛公司均已投入点心债券市场。

为何如此大量公司继续于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其控股公司呢?中国税务和监管政策经年累月的发展又有否影响上述通过离岸公司进行的传统投资架构呢?

中国有关当局不时实施多种法规,印象最深刻的可能是规定公司须就返程交易征求国务院商务部批准之“商务部10号文”,以及载列有关海外(就此而言,包括香港)公司于间接出售其中国资产时的课税准则之“国税函698号文”。近期,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颁布的指引,放宽中国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数量限额规定。这些指引为中国较小型公司开拓非本土上市途径,也可能终止所谓的“小红筹”上市途径。

Greg Knowles
Greg Knowles

推行这些法规后,每每使执业律师考虑日后该如何搭建中国投资项目的架构。已有不只一次有人认为“于中国投资项目中使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情况快将消失”。尽管如此,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一直经得起监管制度变化的风浪,我们认为这仍会持续如此,原因正如近期一篇法律博客文章所言:“人们不会为受惠于税务优惠而采用离岸架构,他们采用离岸架构是为得益于外国的公司法”。在很多情况下,其实使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并非全部或主要用作税务筹划或监管目的,不过,这点却往往被人误解或忽视。我们认为,使用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主要原因如下:

  •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的注册成立、维护和营运程序简单,这节省成本和行政开支;
  •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公司法原则上采用英国/香港模式,故广为国际投资者和在岸执业律师熟悉。然而,开曼群岛公司法却改良有关公司法原则,例如不禁止提供财政资助及准许公司于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动用公司任何资产以回购其股份/支付股息,以致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建立一个更灵活、官僚制度更少及更有利投资者的环境。而其中一个主要特点是,公司能于首次公开招股前发行各种类别的优先股,这为中国公司法不准许的;
  • 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熟的法院制度,以及拥有深厚经验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皆能睿智地和有效率地处理首次公开招股后进行的破产和诉讼事宜(如有);
  • 开曼群岛或英属维尔京群岛均不对这些公司征收任何额外
    税项;
  • 于亚洲地区的工作日,仍可获得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意见。

此外,首次公开招股前的原始股东和投资者为着其财富累积和业务上市后的延续作长远规划,现正转向于使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信托工具。

中国有关当局持续推行监管和税务措施以预防滥用海外公司的情况出现,这是可以理解和合理的。

尽管如此,使用开曼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便资金进出中国这具效率的途径,看来仍会持续下去,并继续令国际投资者和中国受惠。

张人仪是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她的联系电话: +852 2971 3002;电邮:christine.chang@maplesandcalder.com

Greg Knowles是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合伙人。他的联系电话:+852 2971 3008;电邮:greg.knowles@maplesandcal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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