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来华任职管理外籍人员的中国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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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华外籍人员情况日趋频繁及复杂,全球或跨越亚洲区域总部任职管理之来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个税)处理及征管争议问题目前显得突出起来。

Quan_Zhaohui
全朝晖 Quan Zhaohui

主要规定

我国《个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来华的外籍人员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税。

中外政府之间还有《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双边税收协定”)。以中美为例,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

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法律规定,来华的外籍人员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个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含公众休假日、个人休假日等)确定纳税。

如以“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不满一年或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但不满五年”这种较易发生有关争议的情况为例,涉及的相关人士年度根据其在境内外实际工作情况分别适用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将为:

  1.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2.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X[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X(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另外,《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税局)可以同时或分别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和处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通常都是该等来华外籍人员的扣缴义务人。

要点问题

就上述情况而言,来华外籍人员在税收征管争议及其相关行政诉讼时,常常认为来源于中国境外工作期间所得是由中国境外母公司支付,是基于该外籍人士完全与中国境内无关的境外工作,无需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款。有的甚至认为,其已就中国境内的所得向其所在国的税局申报纳税,并缴纳了全部税款,中国税局的征税行为违反了中外两国间 “双边税收协定”,造成了重复征税。

然而就上述异议理由,该人员若无清晰的职责划分文件、事实及在中国境内停留不满183天出入境记录等作依据,则仍会被认为“对法律规定的误解”并被税务复议机关或法院最终驳回。

不过,对于在中国缴纳了个税的来华外籍人员,是可以根据上述双边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向其所在国(如美国)政府申请税收抵免,以消除双重征税;确因超期无法抵免的,该人员则可视与其所在企业之间雇佣合同条款中的扣缴税安排等具体情况,另循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依据《个税法》“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等有关法律规定及实质判断原则,且有不少中国税务复议及法院案例显示,来华外籍人与中国境内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并不一定影响中国税局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却由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工资薪金依法征缴个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税局有权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上诉人的个税并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该税局可向该企业发出了《税务检查情况核对意见书》,并可将依法作出责成其补扣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决定。

在上述中国境内外资企业配合税局进行税务稽查期间,若来华的外籍人员担任上述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法定代表人的话,对于整个稽查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该等人员若“以中国税局仅对境内外资企业发出书面通知,而其本人并未收悉任何书面通知”为由,其提出“涉案税务处理决定未向其送达,侵害了其陈述、申辩等权利”的主张就不能成立了。

总结

综上,在上述跨境企业中,以全球或跨区管理人身份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兼任职位的来华外籍人员,将需在其扣缴义务人及专业税务人士甚至是中国行政法、税法及劳动法律师的协助下,针对其同时任职于中国境外内企业期间分别收获其个人工资、薪金等报酬的情况,拟定清晰申报税方案,并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外总部企业或区域总管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依中国税法纳税。

作者:全朝晖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他的联系电话是+8620 37181230,电邮地址是qzh@etr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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