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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并不容易。以欧美模式作参照,我们能看出中国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作者:Suzanne Rab、邓志松、Russ Wofford

何达到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之间的平衡并不是一个新挑战。去年八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草案)》第五稿(《指南》)《指南》为知识产权保护与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洞察的渠道,是一个可喜的发展。

国家工商总局并非知识产权领域唯一的竞争法执法机构。商务部负责集中控制审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查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处理其它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9条,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公布反垄断法指南。反垄断委员会指定国家工商总局起草《指南》。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启动起草程序。

《指南》与全球各地的竞争监管机构所采取的方法有相似之处,与美国和欧盟的相似度尤为明显。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生产、经销或售卖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尚不清晰。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冲突或矛盾?初看起来,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目标可能相互对立。宽泛地说,知识产权持有人对于自己的独占权,有权限制他人使用或向使用者收取费用。竞争法旨在促进市场开放和遏制市场支配力量的滥用。然而,大多数成熟的法律制度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视为互补,而不是相互冲突。即便如此,竞争法应用于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活动还是可能会出现争议性问题(例如,拒绝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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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zanne Rab 是在英国伦敦执业的欧盟和英国竞争法律师,在交易和商业行为法律咨询方面有丰富经验,包括受英国竞争监管当局和欧盟委员会监管的商业活动。邓志松是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中国从事反垄断法和国际贸易法业务,并担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研究员。Russ Wofford是亚特兰大King & Spalding律师事务所反垄断法业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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