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

作者: 张丹, 安杰律师事务所
0
2819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问:影视作品的共有权人能否单独提起著作权保护之诉?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张丹 ZHANG DA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张丹
ZHANG DAN
安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AnJie Law Firm

从提高审判效率及更好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北京地区法院的审判政策为“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多个权利人共有,且能够查清权利人基本情况时,应以全部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如果权利人基本情况确实难以查清的,可以将其中一个或部分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但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为未参加诉讼的著作权人保留相应的权利份额,如写明‘涉案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人,可向本案原告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问:影视作品的名称、角色姓名或名称、情节、篇章结构是否享有著作权?答: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影视作品的名称、角色称谓、内容、篇章结构等如果仅为通常表达,不能独立表达作品的思想和情感,或是公知的、惟一的表达形式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作品的名称、内容、情节或结构编排有独创性,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作品的名称、内容、多个情节、篇章结构共同联串的具有独创性的整体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问:网络游戏享有什么类型的著作权?答:网络游戏中的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如果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文字作品;背景音乐、主题曲、插曲等可以构成音乐作品;人物形象、服装、道具、地图、场景等可以构成美术作品。对于由人物、音乐、服装、道具、场景、情节等串联起来的网络游戏整体,内在技术可构成计算机软件作品,外在表达则可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问: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标准是什么?答: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以前曾拥有接触、了解、研究、掌握作品的机会。在认定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时,应将作品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与被控侵权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对。比对的结果可能构成字面相似与非字页相似。

通常被控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相似部分越多,构成字面侵权的可能性越大。有些情况下,即使相似部分占整个作品比重较小,但如果相似部分构成整个作品的精髓,也可能构成侵权。在非字面相似的情况下,应当以整体相似作为实质性相似认定的依据。

问: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如何确定?答: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计算可以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为依据;前两项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法定赔偿。这三种赔偿方式有顺要求:第一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三顺位是法定赔偿。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通常适用客观市场价格来确定,如合理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对于以侵权人的获利为损失赔偿依据的,需要注意侵权人的利润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决赔偿的应该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因其它因素所获得的利润应该予以剔除。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为法定赔偿。

作者: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丹

Anjie Logo

北京市朝阳区东方东路19号院5号楼

亮马桥外交办公大楼D119 邮编: 100600

19/F Tower D1, Liangmaqiao Diplomatic Office Building, 19 Dongfang East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600, China

电话 Tel: +86 10 8567 5988

传真 Fax: +86 10 8567 5999

电子信箱 E-mail:

zhangdan@anjie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