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保险“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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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10月16日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要求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严重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的用人单位或有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且会提供给所有政府部门。

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受到限制。

导致用人单位或个人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行为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以伪造证明材料参加社会保险;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用人单位或个人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相关失信主体,期限为1年。如果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将延至2年。

如果相关失信主体在被移出社保“黑名单”后再次发生新的违法行为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机构的要求整改了违规行为,并且提交了书面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可以提前被移出社保“黑名单”。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
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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