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救济措施

作者: 程冰、何菁、安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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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是恶意抢注商标

答:恶意抢注商标是指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商标法》第31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问:商标被恶意抢注之后有哪些司法救济措施?

答:在商标被恶意抢先注册之后,权利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权利人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
主要有:

行政程序。《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当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后,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诉讼程序。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权利人不服的,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一审维持行政裁定的,权利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恶意抢注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申诉程序。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最终仍维持行政裁定结果的,权利人还可以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原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程序。

问:《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案草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哪些新规定?

答:2011年9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012年1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公布,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本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对恶意注册商标现象增加了针对性规制条款。草案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兜底条款,这对于那些不符合规定情形,但确有明显恶意的其它商标抢注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商标法修正案同时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恶意抢注的商标如果被宣告无效,其商标专用权即不复存在。

有关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使用费、商标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问:法院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一般如何认定?

答:就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审理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情况对社会进行了总结通报,并就如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乱象提出了具体对策:如建议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严格适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应限期改正或撤销的制度;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等等。

北京一中院集中公开宣判了六起涉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六个涉案商标均曾遭恶意抢注,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清华”、“太太乐”、“多美兹”、“JEEP”等六个商标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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