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与商标有关的误区及澄清

作者: 王亚东、 陆蕾,瑞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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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慈善法》迎来了实施一周年。2017年8月底,各级民政部门共认定和登记慈善组织2109家,慈善信托备案37件,信托规模约8.4亿元。慈善组织动员社会捐赠的能力明显提升,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近5年每年都超过500亿元。慈善事业形成了民间组织迅速增长、社会公众捐赠比例大大提高的新格局。

王亚东 WANG YADONG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i Bai Law Firm
王亚东
WANG YADONG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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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 Bai Law Firm

通过“品牌”选择日益增多、品类繁多的慈善组织和项目,效率显然最高:品牌形象好的组织和项目能吸纳更多的社会捐款,而品牌形象差的组织和项目则难获捐赠人关注和支持。但比起企业等营利性主体,慈善组织的品牌和商标意识仍显薄弱,甚至还存在一些误区。

误区

误区一:慈善组织不需要品牌的建立和维护。公众对企业创名牌已耳熟能详,但对慈善品牌的创建和维护却仍比较陌生。

实际上,慈善与教育、医疗等本质都是提供一种社会服务。正如在超市购物,最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品牌”来选择心仪的商品,社会公众同样可以通过“品牌”来选择慈善服务的提供者。憨态可掬的大熊猫形象和WWF的标志会使人想起世界自然基金会;“希望工程”则会使人联想起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助贫困失学儿童的项目。

“品牌”对于慈善事业并非可有可无的,相反品牌所具有的识别服务来源、质量担保、广告宣传以及信誉承载等各项功能对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善款募集、项目推进都至关重要。

误区二:慈善组织不需要进行商标注册。

“品牌”并非一个法律的概念,而商标注册制度可将其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中国商标注册制度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有些慈善机构由此认为不注册商标不会影响其使用商标,而实际上,不对其品牌进行注册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首先,当前中国大陆商标申请量已连续多年全球排名第一,2017年的商标申请量保守估计将超过500万件,即平均每天新增商标申请均超过一万件,各市场主体之间商标冲突明显增多,商标注册的驳回率极高。取得注册商标首要目的是防范自己被控侵权或者被迫更名的风险。

陆蕾 LU LEI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ttorney Rui Bai Law Firm
陆蕾
LU LEI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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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注册在先原则”也是中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及早进行注册是慈善组织预防他人抢先注册其商标,并在遭遇侵权时可以依据的权利基础。经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希望工程、壹基金、母亲水窖等等耳熟能详的慈善品牌,几乎都存在曾被他人抢注的情形。由此,慈善组织不但应当注册商标而且越早越好。

误区三:非营利性组织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依《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商标”的“商”字容易使公众产生“商标”不适用于非营利性领域的印象。然而《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法》并未将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定于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登记,自然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组织形式,而上述三种组织形式都可以在有关机关取得登记后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申请注册商标。

误区四:商标标识可以任意选择。与名称登记不同,商标的注册必须遵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既要有“显著性“又不得与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或者在先权利或权益相冲突。例如,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中虽然可以包含“中国”、“中华”字样作为其名称,但作为商标注册时包含这些字样可能增大商标驳回的几率,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形下才能被商标局核准。又比如,慈善机构喜爱使用“爱”、“美”、“真”、“梦想”、“希望”等具有普世价值的词汇作为其商标或商标的组成部分,然而这些词也为其他公众所喜爱,很多早已被注册为商标,因此包含这些词汇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几率就较大。

爱心传递

慈善事业目前已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能力、人员配置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大力提升包括品牌及商标管理在内的管理水平方能使“爱心”不断传递。

作者: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东、高级律师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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