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规避意识:中国海外并购一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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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位于西欧心脏地带的瑞士因其周边的欧盟市场,以及其先进的产业体系、优秀的研发环境、优质的劳动力、领先的金融中心、开明的劳动法、低税率、低国债和政治的稳定性,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中国投资者。

我们在2013年3月和6月《商法》中已经介绍了有关并购及IPO的技术问题和相关瑞士法的特点(见第4辑第3期“中国去瑞士直投的并购选择”和第4辑第6期“探究瑞士要约收购规定”)。在此,借本期海外并购专题之机,梳理一下我们所看到的中国收购方在参与并购交易时通常会遇到的三个障碍。

Felix W. Egli
Felix W. Egli

成本规避意识

对中国收购人而言,成本与其说是交易障碍不如说是一项重大风险。首次进入西方市场进行并购的中国新手往往不很重视咨询,尤其是法律咨询。他们认为律师都是一样的,因此往往选用最划算的、开价便宜的律师。

急于寻找业务的律师虽然接受远低于市场标准的费率、收费上限或给出大量优惠,但若缺乏专业知识、经验和尽职心,则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达成,从长远来看代价更高。虽然知道物有所值的道理,但新手看不清法律咨询的质量对于业务的意义,按照他们在中国的经验,获得政府的支持、与官员建立良好关系比严格的合规、严谨的合同更能决定交易成败。他们还不知道西方的情况正好相反,分权原则不允许政府和官员营商,并禁止其对市场运作施加影响。

吴帆 Wu Fan
吴帆 Wu Fan

然而,轻视法律服务质量的通常只是新手。有西方并购经验的中国投资者通常不强求选用的西方律所以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提供服务。相反,他们会通过分阶段尽职调查来降低法律成本,从非描述性的高层次(危险信号)法律尽职调查入手,仅限于针对某些环节的资料的审查(如法律实体、产权链、经营许可、重大协议、保险、养老基金和诉讼等),视需要扩展到其他环节(如知识产权、雇佣关系、社会保障、不动产),同时保留深化或扩大有限法律尽职审查的权利——如果卖方在资料间披露相关信息后,拒绝对已披露信息的环节作出陈述和保证。

如果高级别尽职调查报告的负面结论导致谈判中止,分段尽职调查即告结束;但如果对目标没有作进一步的调查(仅依靠陈述和保证)而继续收购并最终完成交易,则最终可能会悔恨莫及。基于已知的信息(包括对实质性瑕疵的了解)来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可能比基于“陈述及保证”条款进行多年的诉讼而最终仅能挽回部分损失要好得多。正所谓做多错多,不做交易的公司很少失败,因做了错误的交易而失败的公司则很常见。

融资

试图从西方银行寻求收购融资的中国投资者常常惊讶地发现,前者基本上不愿接受他们为债务人,除非其贷款有位于西方法域的担保人或资产提供担保(如中资银行在西方的分行)。

以母公司为目标公司债权人提供担保也同样如此(如母公司为目标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履约保函、租赁合同或应缴关税等)。中国内地买家将了解到,债权人通常拒绝由买方母公司承接担保责任,而财力雄厚的香港集团公司作为担保人则会被接受。由于中国投资者往往在收购迫在眉睫时才处理这些问题——主要是出于尽可能规避成本的原因,因此此类问题可能会在交易的纵深阶段造成严重拖延。

并购结构

在欧洲没有实体的中国收购人通常希望设立一个并购媒介来收购目标公司。大型集团有时也希望在中间设立一个中国次级控股公司作为在欧洲从事并购的媒介。

由于这类并购结构通常在交易的签署和交割之间建立,交易文件通常规定买方在交易签署后即进入集团内部。然而,中国买家往往延误设立收购结构的准备工作,他们往往低估分析和决定集团内部税务优化问题所需的时间。因此,交易进程有时会因旷日持久的收购结构设置而遭拖延。

如果卖方坚持要“荷包鼓鼓”的中国母公司作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而不是接受其作为担保人或并购媒介的保证人,则可能出现其他困难。由于中国法律没有以担保为目的协议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先例,中国对母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许可情况目前还不清楚(即此类安排是否需要经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和特殊行业许可主管部门的许可),这可能会大大延缓交易过程,最终还是要迫使卖方接受担保或保证。

Felix W. Egli是菲谢尔律师事务所(www.vischer.com)苏黎世及巴塞尔办公室高级合伙人及中国业务主管,吴帆是菲谢尔中国业务部顾问。其联系电话分别为 +41 58 211 3490 和 3645;电邮:fegli@vischer.com 和 fwu@visch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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