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者如何介入破产重整

作者: 栗健,共和律师事务所
0
298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来,受金融危机、行业性亏损等多重因素影响,数家拥有相当行业地位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在看好这些企业长远发展的情况下,有战略投资者在其破产重整阶段注资并购,在使企业重获经营能力的同时,也降低了并购成本。

法律属性

就法律属性而言,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

栗健 Li Jian 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Concord & Partners
栗健
Li Jian
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Partner
Concord & Partners

破产重整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各方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重整程序完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债务重组或公司重组。它是基于破产法律制度,在法院司法平台上组织进行的旨在消除债务人破产原因的法律程序。破产重整的结果并非单纯的“新生”,在重整不成的情况下,债务人将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基本流程梳理

企业出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事由,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此外,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对于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其所指定管理人的基本情况、申报债权的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应在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地点等。

债权人在限定期限内(公告之日起最短30日、最长三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后,经债务人申请且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业务。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经请求,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各表决组通过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则依《破产法》87条进入破产清算。

批准申请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其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企业随之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该计划的执行。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入财务情况。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对公司执行完毕使其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战略投资问题

重整的过程是债权人、债务人企业、原有出资人及战略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过程。

笔者认为,战略投资者介入重整应重点开展如下工作,包括:

借助法院、管理人核查债务人企业既有债务情况,锁定债务,并与债权人就既有债务的削减进行沟通;对债务人企业的资产经营情况进行核查,测算注资重整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债务清偿能力;取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支持,沟通长期贷款展期、短期贷款接续以及融资成本控制等债务重组方案;同原有出资人确定转让股权条件;债务人企业治理结构的重新建立、内部控制建设及实现路径;包括税务、所在地
政府支持等外部条件的落实等。

在此基础上,战略投资人提出投资方案并主导管理人提出重整计划,就后续经营、债权调整及受偿、重整和监督期限、企业治理及内控目标的实现等提出具体方案,以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concord共和-logo-1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930室

Suite 1930, Beijing Sunflower Tower, 37 Maizidian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Postal code: 100026

电话 Tel: +86 10 85276468

传真 Fax: +86 10 85275038

电子信箱 E-mail:

lijian@concord-lawyers.com

www.concord-lawyers.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